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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某诉被告董某甲同居关系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6-06-17 11:07:50


   近日,台前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程某无证醉驾致人受伤的危险驾驶案件。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董某甲于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2005年农历12月26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06年11月20日生育一子董某乙,现跟随原告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5年农历12月26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但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非婚生子董某乙现随原告朱某某生活,若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健康成长不利,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被告应当支付抚养费。原告主张被告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但被告辩称该协议并非被告自愿签订,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按照河南省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853元的25%即2713元,支付9年,直至非婚生子董某乙年满18周岁,共计2441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非婚生子董某乙由原告朱某某抚养,被告董某甲支付抚养费24417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朱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白淑娟    

文章出处:侯庙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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