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前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白某甲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未相互充分了解便于2009年10月30日按照农村风俗结婚,于2014年8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于2010年7月22日生育双胞胎儿子白某乙、白某丙。婚后双方性格不合,难以沟通,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从结婚至今喝酒如命,酒后经常无故殴打原告,且不履行家庭抚养义务,仅靠原告打工挣钱养家糊口。2016年元宵节,被告酒后无故殴打原告,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再也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且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白某乙、白某丙分别由原、被告抚养,抚养自理;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6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白某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白某甲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10月30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2014年8月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10年7月22日生育双胞胎儿子白某乙、白某丙,现均跟随被告生活。2016年2月29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白某甲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生育了一对双胞胎儿子,双方婚后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提起离婚之诉,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不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在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原、被告均应冷静下来,多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希望原告再给被告一次机会,和睦相处。婚生子尚为年幼,原、被告应互谅互让,共同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建立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白某甲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