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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甲、李某某诉被告赵某丙、魏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6-06-17 11:03:27


    近日,台前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赵某甲、李某某诉被告赵某丙、魏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本案所涉宅基地使用权归原告赵某甲、李某某所有,该宅基地位于某某镇某某村村西,南邻赵某戊,北邻赵某丁,西邻赵某己地,东靠某某大路,东西长35米,南北宽10.2米。该宅基地被被告魏某某于2014年1月20日卖给被告赵某丙,后魏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将8000元退还给被告赵某丙。2016年2月2日,原告赵某甲、李某某向本院提起物权保护之诉。庭审中,某某村委书记赵某庚出庭证实该争议土地实际占有人是赵某甲、李某某,是二人在多年前的村头荒。

    本院认为,农村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被告赵某丙与被告魏某某买卖宅基地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无效行为,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某丙与被告魏某某买卖宅基地的行为无效;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白淑娟    

文章出处:侯庙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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