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前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许某甲诉被告高某甲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依法判决非婚生子许某丙由原告许某甲抚养,被告高某甲支付抚养费43408元。
原、被告于2005年农历12月24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2014年2月10日生育非婚生子许某丙,现随原告生活。2016年3月14日,原告许某甲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5年农历12月24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但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非婚生子许某丙现随原告许某甲生活,若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健康成长不利,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应按照河南省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853元的25%即2713元,支付16年,直至非婚生子许某丙年满18周岁,共计43408元。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