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前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辛某甲诉被告辛某乙、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辛某乙、张某某偿还欠款214000元及利息。
被告辛某乙与被告张某某系夫妻关系。2004年4月18日,被告辛某乙从原告辛某甲处购买奶牛,被告辛某乙向原告书写了欠条一份,内容为“下欠辛某甲牛款叁拾万元正。辛某乙。2004年4月18号,每月还10万元正。”被告陆续支付了79000元,被告辛某乙于2014年1月16日被告给原告书写欠条一份,内容显示为“欠辛某甲牛款贰拾贰万壹仟元(221000元)整。辛某乙2014年1月16号”。后被告又偿还原告7000元,实际欠款为214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返还,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辛某乙欠原告辛某甲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辛某乙与被告张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辛某乙将借款用于养牛场,系二被告共同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某某也应承担偿还责任。原告催要借款,被告负有还款义务,故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