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原本是孩子们相互陪伴,成长学习的地方,由于互相嬉戏,孩子们发生肢体冲突致人重伤,是家长和学校均不愿意看到的事情。近日,台前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因幼儿打闹印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
原告王某甲和被告王某丁在被告王某丙经营的幼儿园就读,2014年6月13日下午,原告王某甲被被告王某丁用板凳砸伤。王某丙随即通知王某甲之母和村医王某戌,当日王某甲被送往濮阳市某医院治疗,2014年7月9日出院。2014年7月11日,王某甲在河南某医院治疗,同年9月6日出院。经司法鉴定,原告之伤为四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医疗证明和鉴定结论,王某甲后续治疗是必要的、合理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后续治疗费用。原告在被告王某丙家的幼儿园入托,被告王某丙应当保障原告的人身安全,对原告在幼儿园内受到的伤害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王某丁在幼儿园内将原告打伤,其法定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王某甲的法定代理人为原告选择的幼儿园没有资质,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公平原则,本院酌定原告承担20%的责任,被告王某丁的法定代理人王某戊应承担30%的责任,被告王某丙承担50%的责任。遂作出判决,一、被告王某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甲各项费用158348.06元;二、被告王某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甲各项费用95008.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