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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建筑方让农民工很受伤

  发布时间:2016-01-08 10:35:31


    作为工程承包方,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工程施工资质的建筑方,为农民工提供安全防范措施,切实履行起安全监管责任。否则,一旦农民工兄弟在工地上出事故,将给其身心、经济和家庭带来沉重负担,作为发包方就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岳某某与被告某羽绒公司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岳某某对被告某羽绒公司的污水处理池进行建设,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岳某某雇佣了原告徐某某。原告徐某某、被告岳某某均无建筑资质。2013年4月2日,原告徐某某在拆卸架杆时,因架杆过重,导致原告徐某某坠摔到4.5米深的水池内,后原告徐某某被人送往台前县人民医院,因伤情严重转入山东省济南军区总医院治疗。经本院委托,2015年6月15日聊城法衡司法鉴定所出具聊衡司法鉴定所(2015)临鉴字第37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徐某某因在干活中摔伤腰部致L1椎体轻度压缩骨折,L2椎体粉碎性压缩骨折,构成八级伤残。2、被鉴定人徐某某摔伤腰部致L1椎体轻度压缩骨折,L2椎体粉碎性压缩骨折内固定术后、马尾神经损伤、双侧克雷氏粉碎性骨折,护理时限90天。3、被鉴定人徐某某因腰部摔伤住院治疗,药费中治疗乙肝病的药费、检验费共计约4939.49元人民币。事故发生后被告岳某某支付给原告徐某某75400元。

    本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人身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徐某某系2013年4月2日在被告岳某某承包的工地上施工,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了原告徐某某受伤。根据本案查清的事实,该工程系岳某某承包,原告徐某某受被告岳某某雇佣。庭审中,被告岳某某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承包工程的过程中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雇佣方,被告岳某某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某羽绒公司在与被告岳某某签订施工合同时未审查其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故被告某羽绒公司对原告徐某某所受伤害应与被告岳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徐某某在拆架过程中,应当预见到独自拆下较重的架杆会有被坠摔的危险,而仍独自一人操作,导致事故发生,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原告徐某某承担40%的事故责任,被告岳某某承担60%的事故责任,被告某羽绒公司与被告岳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判决如下:一、被告岳某某赔偿原告徐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3472.4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濮阳市某羽绒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徐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白淑娟    

文章出处:审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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