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流窜犯罪因异地作案、多次作案,导致犯罪行为影响范围广,社会危害性大,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11月23日,台前县法院审结了一起3人团伙,5次跨省作案的盗窃案件。
2015年3月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窜至台前县城,在台前县城关镇向阳路北段路西,将受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五菱面包车盗走,后因车辆发生故障,二人将该车抛弃在山东省聊城市东昌湖附近,2015年3月17日被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分局东昌湖派出所查扣,同年4月19日退还受害人王某某。2015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窜至阳谷县华东电缆厂车间内,将三十卷铜丝盗走。2015年3月2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窜至台前县城关镇,在人民路电业局家属院门口,将受害人韩某某停放在家属院大门口的五菱面包车盗走。2015年4月19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赵某某、班某某窜至范县新区,在范县新区领秀城二期北门,将受害人马某某停放在大门口的五菱面包车盗走。2015年4月2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赵某某、班某某窜至台前县城,在台前县城关镇金水路医药局门口,将受害人丁某某停放在门口的车牌号为豫JQM668五菱面包车盗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盗窃作案五次,数额达87653元,属数额巨大;被告人班某某盗窃作案二次,数额达33650元,属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少部分赃物被追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盗窃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故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