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被盗车辆,仍旧以低价买进,谎称新车高价卖出,此行为不仅侵犯了善意第三人的财产权益,还触犯了法律,最终落得财产和自由两空。9月23日,台前县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买卖被盗车辆,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案件。
2014年12月17日,在山东省阳谷县城区某路东段某快餐饭店门口,被告人许某某以10000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买一辆白色悦顺四轮电动轿车,后将该车谎称新车卖给快餐店厨师田某某。经查,该车系台前县王某某于2014年12月13日在台前县城关镇某苑小区的被盗车辆。经台前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被盗车辆的价格为23175元人民币。现该车已由台前县公安局退还失主王某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明知在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的情况下而购买机动车,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作出判决:被告人许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