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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十年闹分手 非婚生子女最受伤

  发布时间:2016-01-08 10:16:09


    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事实婚姻后,没有办理登记结婚,男女双方就可以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一起,殊不知,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属于同居关系,同居期间所生的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因同居关系引发的财产纠纷不但让男女双方感情破裂,更让非婚生子女备受伤害。近日,台前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

    2003年,原告付某某、被告刘某甲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04年农历12月26日,原、被告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于2005年农历12月15日生育长女刘某乙,2007年农历2月13日生育长子刘某丙,2011年农历10月14日生育次女刘某丁。2008年前后,原、被告共同到广州经营汽车配件生意,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付某甲晚上经常通宵打麻将,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另查明,原告付某某于2012年4月份接受了绝育手术。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虽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同居期间共同生育三个子女,由于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所以原、被告对子女均有抚养的义务。现非婚生子女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均跟随被告刘某甲生活,但原告付某某已经做了绝育手术。结合本案案情,遂作出判决,非婚生女刘某丁由原告付某某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非婚生女刘某乙、非婚生子刘某丙由被告刘某甲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

责任编辑:白淑娟    

文章出处:马楼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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