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前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程某无证醉驾致人受伤的危险驾驶案件,依法从重判处被告人程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4年9月8日19时许,被告人程某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沿台前县东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徐岭村卡口北时,与沿东环路由北向南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的高某发生交通事故,致高左眼球破裂(经鉴定,达到七级伤残),自己亦身受重伤。经台前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经检测,被告人程述见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84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事故发生后,经本院判决,被告人程某应赔付高某人民币十万余元,此案正在执行环节。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酒后无证驾驶摩拖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与骑车人相撞的交通事故,经对其血液中乙醇检测,属醉驾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随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