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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银行卡据为己有 取走款项领刑受罚

  发布时间:2015-07-27 10:01:01


    2015年6月,台前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银行卡案,被告人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艾某出生于1997年5月,与秦某系亲戚关系,二人经常在一起玩耍。2015年1月4日,艾某与秦某一起玩时,听秦某说其准备订婚,其银行卡中存有现金后,遂起歹念。趁秦某不备,艾某将其手提包内的银行卡盗出。后艾某从秦某银行卡内取走现金三万余元。秦某发现银行卡不见后,找到艾某进行询问,艾某装做不知情。秦某便到派出所报了警。警方通过监控录像及支取信息等线索,将艾某抓获。案发后,艾某家属退赔秦某人民币三万余元,秦某对艾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2015年4月14日,台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艾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台前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用他人信用卡,并取走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艾某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艾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害人秦某的损失已得到赔偿,其对被告人予以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白淑娟    

文章出处:白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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