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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存在医疗费瑕疵应予甄别

  发布时间:2015-06-23 13:37:04


    近几年来,台前法院受理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呈现增长的势头,2011年达112年,2013年增长到201年。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大量案件存在同一个问题,即当事人请求的医疗费中部分费用与案件事实不符,但有些法官认为受害人作为弱势群体,对不合理医疗费不认真审查而予以支持。

造成不合理费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来自受害人。从受害人一方来说,因存在索赔心理,对医疗费用不关心,心理上是多开药、开好药,有的一人受伤全家医疗;存在惩罚心理,主观上故意扩大不合理开支,目的是让义务主体多支付费用,以达到惩罚对方的目的;部分受害人因痛恨对方对自身造成人身和精神上的损失,对致害方产生报复心理,欲借诉讼之机扩大损失,加重对方的责任。表现在借损害治疗之名治疗其他无关病症等;

二是来自医院。受经济利益的驱使,部分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对不合理医疗请求不拒绝,主动迎合。表现在轻伤重治、扩大检查、多开药品等。

  对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从源头抓起,遏制不合理医疗费的产生。整顿医疗行风、构建合理体制,加强对医疗市场的管理。

  二是把好案件审判关,对不合理的医疗费不予支持。审判人员应从病例材料、用药处方等原始材料综合分析,区分医疗费中合理部分与不合理部分。

  三是建立完善的法医学鉴定体制。将医疗费用鉴定纳入法医学鉴定范畴,由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法医对涉案医疗费用进行全面审查鉴定。

四是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强化群众的法制意识,教育群众一旦出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要通过正当途径解决,减少不合理的医疗费用。

   通过对医疗费用是否合理的审查,可以扼制伤者医疗费用无限上涨的趋势,避免矛盾激化,促进医疗部门医疗制度改革,同时也使法医通过这一过程提高自己的临床医疗水平,为制定人体损伤治疗时限标准、人体损伤赔偿标准等积累大量的检验鉴定资料,但在这方面应当由最高司法机关组织审判、法医技术方面的人员共同研讨、制定一些切实可行的标准和措施,或者作出权威性解释,以保障贯彻实施。      

责任编辑: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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