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毒品犯罪案件曾上升趋势,严重危害人民的身心健康及财产安全。在审理的案件中有许多毒品犯罪分子既吸食毒品,又贩卖毒品,以贩养吸,使得案件中贩卖毒品的数量无法准确认定。因此,笔者建议:一是在查获时,如果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毒瘾,购买的毒品一部分贩卖,一部分已确实被吸食的,吸食的这部分不应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之内,也不应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因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设立是为了使大量持有毒品,而有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是属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能受刑罚处罚。二是“非法持有”是一种状态,如果毒品已被吸食,非法状态已消失了,毒品的去向也很明确,就不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时,虽然行为人说那部分毒品被自己吸食了,但无证据证明,或者与买方供认的毒品数量不符,这部分毒品也应按贩卖毒品罪定。三是如果在查获时,行为人已将毒品贩卖了一部分,留下了一部分,行为人称这是为自己吸食而留下的,此时,对留下的这部分毒品,仍应定贩卖毒品罪。因为行为人本身有贩毒行为,无法确定被告人对留下的这部分毒品一定不会贩卖。其贩卖毒品的行为应视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已贩卖和未贩卖的毒品应作为贩卖毒品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