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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坐牢又罚金 真亏

  发布时间:2015-06-19 15:40:31


    近日,经台前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武某某被台前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武某某是一名出租车司机,2015年4月10日在台前县新区东侧饮酒驾车,被交警部门查获。经对被告人武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mg/100ml,其饮酒状态已达到醉酒状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武某某违返法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随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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