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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前县法院关于建立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办理机制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5-05-04 15:54:50


    台前县法院对近5年来审理的11件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进行调研后发现,在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中,因未成年犯和成年犯共同在看守所中羁押,而造成未成年人“交叉感染”的现象屡屡发生,十分不利于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感化、矫正。同时。且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在判决时经常会考虑同一案件中被告人之间的量刑平衡,容易导致对成年犯的处罚因对未成年犯的从轻或减轻处罚而重罪轻判的结果,不利于对成年犯罪分子的打击。对此,我院建议法院与检察院联合建立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办理机制。在该机制中,应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分案办理制度的适用范围。建议除未成年人属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的主犯或首要分子、涉黑、涉恐案件及其他重大复杂案件等不宜分案的情形外,都应分案处理。检察机关对分案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认为符合公诉条件的,应当分别制作起诉书分案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分案起诉的案件,应制作分案情况说明表,法院立案部门根据说明表分列案号立案。法院审查后认为应当分案,而检察机关未分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案件,可以在收案一周内向检察机关提出分案起诉的书面建议。

    二是明确分案案件的管辖权。因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轻重不一,或者嫌疑人归案时间不同,或者因为补充侦查等原因造成所分案件由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分别审理的,检察机关应适用级别管辖的原则分别提起公诉,其中因分案导致不同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可按照集中指定管辖的规定并案提起公诉。

    三是明确分案起诉的办理程序。对于分案起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应同时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根据案情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羁押与预期量刑具体情况,可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予以优先审查、优先起诉。对需要补充侦查的,如果补充侦查事项不涉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参与的犯罪事实,不影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先予提起公诉。法院受理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别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审理,未设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的法院可由同一审判庭或同一合议庭审理。

    四是完善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检察机关审查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材料时,应当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对公安机关未委托进行社会调查的,检察机关应督促公安机关完成社会调查,并将审前调查报告、起诉材料一并移送法院。审前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该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家庭情况、成长经历、社会交往、是否具备有效社会监管条件和社会帮教条件等。

责任编辑:王璐    

文章出处: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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