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田某某诉张某某、毛某某等3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5-04-23 17:08:56


    关键词    婚约财产    返还  

    相关法条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2012年,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经人介绍相识,订婚时原告给付被告换手绢款16000元,被告押回2000元,换小字8800元,押回800元,衣服款5000元,结婚前原告给被告两次款,共计70000元。2013年12月22日原被告双方按照农村风俗习惯举行了婚礼,结婚当天被告张某某带到原告家中的物品有:四开门大衣橱一个,全自动洗衣机一台、餐桌及六把椅子一套、被子6床、皮箱一个,以上物品现存原告处。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婚前彩礼118400元。

    裁判结果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某某返还给原告田某某彩礼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田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68元,被告张某某承担800元,原告田某某承担1868元。

    裁判理由

    台前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订婚,虽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同居关系,现原被告之间解除同居关系,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1184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现金共97000元,被告带到原告家的财物应在返还彩礼中扣除,被告返还给原告彩礼以40000元为宜。原告要求被告毛某某、张某某承担返还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责任编辑:白淑娟    

文章出处:夹河法庭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