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刑事诉讼 通奸 强奸
裁判要点
审判实践中,对于通奸与强奸如何加以区别?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与山东省聊城市某区某某有通奸关系。2014年8月9日2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某某因感情纠隔与某某发生纠纠纷,在台前县行政街某商城南门口对过的路上被告人吕某某用刀挟持到一辆出租车上,在出租车内内吕某某采用持刀胁迫、用巴掌打脸、用脚踹、用刀刃打脸等方式对某某进行殴打、辱骂、恐吓,在途中吕某某为防止某某逃跑,吕某某拿出某某的现金让出租车司机为其买烟,将某某挟持濮阳市范县某宾馆内,继续采用持刀胁迫、辱骂、恐吓等方式,对某某限制人身自由长达14小时左右,期间并与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9日20时许,山东省聊城市某区谢某某因与台前县孙口镇白岭村吕某某感情纠纷,在台前县行政街某商城南门口对过的路上被吕某某用刀挟持到一辆出租车上,在出租车内内吕某某采用持刀胁迫、用巴掌打脸、用脚踹、用刀刃打脸等方式对某某进行殴打、辱骂、恐吓,在途中吕某某为防止某某逃跑,吕某某拿出某某的现金让出租车司机为其买烟,后到濮阳市范县某宾馆内继续采用持刀胁迫、辱骂、恐吓等方式,对某某限制人身自由长达14小时左右,并与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裁判结果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吕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
裁判理由
台前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辩称系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根据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双方虽事前有通奸关系,后来被害人发现被告人吸食毒品后,与其断了联系,并躲着他,结合当晚被告人拿刀,对被害人有殴打、辱骂、恐吓等情节,在那种情况下,被害人内心并不情愿与其发生性关系,但为自身安全,并未表现出反抗行为,但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故其辩称不能成立。随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案件注解
本案中主要争执的焦点是:被告人吕某某与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被告人吕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从重处罚;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辩称系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根据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双方虽事前有通奸关系,后来被害人发现被告人吸食毒品后,想与其断了来往,并躲着他,结合当晚被告人拿刀,对被害人有殴打、辱骂、恐吓等情节,在那种情况下,被害人内心并不情愿与其发生性关系,但为自身安全,并未表现出反抗行为,但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故吕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