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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和谐诉讼筑建和谐家园

——台前县人民法院开展“调解年”活动的几点经验

  发布时间:2009-09-30 08:37:49


   “调解年”活动开展以来,我院及时部署,迅速行动,并将马锡五审判方式灵活运用到民事、商事、刑事附带民事以及执行等各项审执工作中,立足审判工作实践,总结出了几种提高民事诉讼调解率的行之有效的方法,使许多僵持多年的纠纷案件也得以化解,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一、四项策略贯审判,调解工作有进展。

   “调解年”活动开展以来,我院不断总结调解工作经验,用四项策略贯彻审判工作始终,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一是把调解工作贯穿审判工作全程。我院总结出了诉前介入、立案释明、保全促调、送达快调等10种方法,充分利用每一个调解时机,把握每一个调解机会,不放弃最后一次希望,把调解工作贯穿审判全程。

    二是把思想教育贯穿审判工作全程。调解工作能力水平高低,既要看法律知识水平,更要看做群众工作能力水平。为此,我院把调解的过程当成做当事人思想工作的过程,既要解决案内问题,又要解决案外问题;既要解决思想问题,又要解决实际问题;既要化解当前的矛盾,又要预防以后发生的问题,切实理顺当事人情绪,协商解决纠纷。在审判工作实践中,我们总结出了望闻问切、巧用民谚、将心比心、过错剖析等10种做当事人思想工作的方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三是把调解策略贯彻审判工作全程。“一把钥匙开一把锁”,一案一策,一案一法,善于把握当事人感情共融点、利益交织点、调解切入点、方案平衡点等,对于做好调解工作意义重大。为此,我院总结出了以案示法、集合调解、扶正祛邪、冷却钝化等20种方法,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在调解时做到当急则急、该缓则缓、借助外力、催化决策、情理交融、面对面与背靠背相结合等多种方法,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促进和睦相处、合作共事,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四是把司法为民贯彻审判工作始终。我院牢固树立“以当事人为本”的理念,设身处地为他们排忧解难,既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内在动力,也是做好调解工作的重要方法。为此,我院总结出了现场调解、善用载体、真情感动、救助感召等10种方法,用法官的无私敬业、真诚关爱、良好品行,影响和感召当事人。

     二、六项规范易操作,有序调解促和谐。

     我院根据审判工作实践,进行认真研究、总结,从调解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调解主体、调解程序、调解书的送达等环节,制定了六项调解操作规范,使调解工作步入有序运行。其具体内容:

    一是坚持“一项原则”。即自愿、合法和“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严禁审判人员“以劝压调、以拖压调、以判压调、以诱促调”;

    二是提高“两个能力”。即坚持依法查明事实、准确分清责任、耐心释法明理、尊重服从法律、弘扬法治权威,提高解开当事人“法结”的能力;坚持密切联系群众、把握社会民意、尊重善良风俗、促进案结事了、倡树良好风尚,提高解开当事人“心结”的能力。

    三是实行“三个公开”。坚持调解过程公开,证据事实公开,调解结果公开,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合法合情合理,使当事人对调解形式和结果高度认同、自愿接受。

    四是建立“四种机制”。建立即时调解机制,对于案情简单的案件,即收即调;提速案件审批机制,对于调解结案的,由庭长依法审查,并即时签发和送达调解文书;建立调解经验交流机制,定期组织调解经验交流,相互学习,共同提高;建立调解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对调解案件实行个人自查、审判人员互查、庭长审查、院集中评查,避免违法调解和强制调解。

    五是规定“五类案件”先行调解。争议不大、当事人同时到场且要求调解的案件;虽然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但可以通过疏导工作消除对立情绪,促成调解的案件;有矛盾激化苗头,采取其他方式处理可能发生不良后果的案件;有重大影响、涉及面广,可能引发连锁诉讼的案件;当事人均有调解意向、暂时未达成实体协议的案件。

    六是明确“六类案件”予以排除。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严重违法的的案件;涉及社会公益的案件;其他不适用调解的案件。上述六类案件不能适用调解。

    三、“三调联动”促调解,齐心协力效果好。

    我院引入“三调联动”调解机制,使案件调解撤诉率大幅提升。

    一是当事人申请调解、法官依职权调解与人民陪审员调解“三调联动”。当事人主动申请法院调解的,法官在庭前或庭中及时组织调解;当事人没有主动申请调解的,进入审理阶段后,法官依职权耐心地向双方当事人解释有关法律法规,阐明调解的好处,使当事人理智自愿地接受调解,最大限度地通过调解解决当事人的纷争。当事人对法官有抵触情结的案件,注意发挥人民陪审员在调解中的作用,通过人民陪审员讲“情理”与法官讲“法理”相结合,促成案件的调解解决。

    二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三调联动”。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我院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邀请他们协助调解。婚姻家庭案件与当地妇联联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与公安部门联系,土地、房屋、相邻关系案件与国土、城建部门联系。对需多个部门协调的,请求当地党委、人大、政府出面协调进行调解。同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村治保员以及当地有较高威望人员的协助作用,通过诉讼调解、庭外调解促成双方自行和解,最终由原告撤诉或由法院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结案。

    三是庭前、庭中与庭后调解“三调联动”。我院积极推行“审前多说一句话,以后少说许多话”活动,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分别进行调解。案件的受理应诉阶段,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责任分明的简易案件,分别征求双方当事人解决纷争的意见,双方同意调解的,由法院组织双方庭前进行调解。对案情复杂的案件,通过开庭查明事实,辩清是非,有针对性地提出调解建议,引导当事人尽可能调解。对于劳动争议、相邻关系等一些特殊案件,在庭前、庭中尚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也不盲目急于下判,庭审后仍给予当事人一定调解期限,尽力促成调解结案。

     四、“五心”调解相辉映,耐心调解息纷争。

    我院以“公心、恒心、细心、爱心、关心”促调解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

   “五心”调解法,即:坚持公心,不偏不私。以法律为准绳,从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出发,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赢得当事人的尊重和信赖。

    施以恒心,坚持调解。在庭前、庭中、庭后坚持调解,哪怕在判决书拟定好后,只要有一丝希望,也决不放过调解的机会。

    讲究细心,把握争议焦点。适时引导当事人求同存异,从当事人的言行举止中捕捉调解的切入点。

    报以爱心,推心置腹。耐心细致地把案件的法、理、情都说清说透,免除当事人认为一说调解就担心自己吃亏的不正确心理想法,引导当事人以法律法规政策及社会公德来衡量自己的行为和请求是否合法合情合理,考虑对方的接受程度,从而以冷静的心态消除与对方的隔阂。

    多方关心,内外联动。内求配合,外求支持,借助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陪审员、工会、妇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力量,相互补充、衔接、配合,借助社会力量来共同梳理纠纷。

     五、“调解优点明示卡”,促进调解打基础。

    在审判实践中,我院发现:由于当事人对诉讼的期待过高,缺乏理性判断的能力和对诉讼成本的核算,其对司法公正,尤其是对法官调解动机的怀疑,使案件的调解难度增大,调解结案率降低。为解决这一问题,我院推行了“调解优点明示卡”。 在每—起案件受理后,在送达诉讼文书的同时,都附送一张“调解优点明示卡”,及时引导当事人形成积极的调解态度,为提高案件的调解率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其具体内容: 一是调解可以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矛盾。司法调解在程度和方法上比判决更具灵活性,庭前、庭后、庭上、庭下,甚至在判决前均可提出或达成调解协议,这一过程既节省了司法资源,又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精力、人力和物力,从诉讼效益的角度讲,调解是一种高效、经济的结案方式。二是调解有利于从根本上减少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有利于预防纠纷、化解矛盾。调解结案的优点在于不仅能够解决问题,同时也能使双方当事人在以后的日子里更好地相处、合作和发展,这是注重调解、摒弃判决的内因之所在。三是调解不仅考虑矛盾双方的争执焦点,而且将矛盾双方的整体利益纳入关注的视野,引导当事人在解决问题时既注重问题的解决,又考虑今后长远的利益,避免就事论事,便于当事人在权衡利弊得失后充分行使处分权,发挥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较充分地体现了在私权范畴内当事人自主处分其权利和义务的原则。四是司法调解有利于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履行调解书通常比履行判决书更主动,许多案件当庭即时履行、现场兑付,降低了当事人的执行风险,缓解了执行难。五是调解比判决更能彻底解决纠纷,判决更多地是就事论事,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借助的是外力因素,治标非本;而调解注重做人的思想政治工作,注重对当事人内因的挖掘,注重的是内在矛盾纠纷的排除和化解,治的是本,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能够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六、激励机制成效好,调解成功几率高。

    我院在多年的审判实践中,灵活运用调解激励机制,有效提高了案件调解成功率 ,取得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调解激励机制”是指激发当事人达成协议和对义务人履行协议义务的促进、敦促机制。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有的当事人自觉履行,但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仍不少。一旦发生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情况,债权人就会后悔在调解时作出了让步。

    为此,我院积极运用两种激励机制促进当事人履行。一是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协议中约定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时承担额外的民事责任。经人民法院确认并在调解书生效后,在发生一方不履行调解书的情况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是当事人可以为履行调解协议设定担保。一旦不履行调解书的情况产生,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或者担保物,提高了案件调解率和主动履行率。

    如:我院民一庭审理的原告刘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经调解原告自愿给予被告经济帮助11万元,分两次付清。但被告对原告能否履行有担忧。该庭了解情况后,为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及时履行,询问原告是否能保证按约定履行,原告表示保证按约定的时间履行。为消除被告的忧虑,促使协议的达成,该庭又给原告做工作,原告表示,如不能按时履行,愿多支付给被告20000元。被告说这应在协议中写明,原告也同意。就这样双方达成了对原告不及时履行有民事责任的约束协议。后原告按协议进行了积极的履行。  

    以上方法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我院“调解年”活动的开展,今年1-8月份,我院共审结民事案件 560件,其中调解撤诉结案420 件,调撤率 75%。如今,调解在我院蔚然成风,走进各业务庭办公室,只见当事人在和平的氛围中真情诉说,真心交流,法官始终保持着说理释法不说情,公平公正不交易的调解原则。这里处处洋溢着尊重与温暖,共同谱写着和谐新篇章。

责任编辑:兰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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