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们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交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送达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直接影响着民事诉讼能否正常、按时进行,影响着是否维护法院裁判的正当性。
一、送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人们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送交给受送达人本人的送达方式。在民事诉讼中的诸多送达方式中,直接送达是首选方式。因为直接送达不仅需要的时间最短,而且最为可靠。因此只有在直接送达却有困难时,方可酌情使用其他适宜的送达方式。依照《民事诉讼法》第85条的规定,直接送达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形: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的,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人、其他组织中负责收件的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4、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所送达的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完成送达的送达方式。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86条及《适用意见》第81~84条的规定,采用留置送达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2、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3、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4、受送达人拒绝接受受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5、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三)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受诉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送达方式。
依据《适用意见》第86条的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受诉法院在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困难时,通过将诉讼文书以邮局挂号的方式邮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采用邮寄送达,应注意以下几点:
1、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
2、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计入笔录。
4、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回执退回人民法院。
5、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签收。邮政机构在受送达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未能见到受送达人的,可以将邮件交给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但代收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当事人的除外。
6、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五)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交受送达人所在机关、单位,让他们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转交送达分为以下情形: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六)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时,法院发出公告将送达内容告诉社会公众,经过法定期间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
采用公告送达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采用公告送达的前提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以上5种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送达效力
送达的效力是指法院依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达给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加人后所产生的法律效果。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受送达人实施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起始时间得以确定。例如,当事人对判决的上诉期15日,是从判决书送达之日开始计算。
(二)受送达人受送达以后,如果没有按照所送达的诉讼文书的要求实施特定的诉讼行为,就要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当事人在判决送达后15日内,没有在上诉期间向所载明的上诉法院上诉的,就视为放弃上诉的权利。
(三)送达能够引起特定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或者消灭。例如,法院立案以后,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就使被告于受诉法院之间产生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四)送达是某些诉讼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要件之一。例如,调解书只有经过当事人签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就不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