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台前县法院受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逐年增加,我院民二庭在提高办案质量的情况下,集思广益、多措并举,加大调解力度,努力提升保险合同案件调解率,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正确认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调解难度。
加强与保险公司及其律师的沟通,提升保险公司对调解的积极性。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接触较多的是保险公司的律师,与保险公司沟通不足,致使保险公司的调解积极性普遍偏低,造成了保险合同案件调解率偏低,被保险人因理赔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时,保险公司的工作方式过于简单,导致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矛盾加剧;另外保险公司多分以来法院裁判的力量,不愿与被保险人进行调解解决。
针对各种情况,我院民二庭开始利用送达传票以及邮寄司法建议等机会,与保险公司直接或者间接的进行交流、沟通,使其理解诉讼调解并不是牺牲保险公司的利益,调解也是一样在维护保险公司的利益,使其真正从心理上接受,从而提高其对调解的积极性。此外,因保险公司的律师相对固定,与保险公司的律师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及其法律适用与其深入探讨,使其清楚地看到诉讼胜败的风险,以此来促进此类案件调解结案。
二、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法官的调解技能。
调解不是抹稀泥,而是在查明案件事实,正确运用法律的基础上协商解决纠纷。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害等,都需要审判人员的专业调查和分析。因此,法官调解能力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着调解的成效。该庭首先要求法官不断学习保险、交通、机械、医疗等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其次要求承办法官在思想上要树立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调解意识,在案件受理后积极主动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确定因保险事故产生的相关损失和费用,让双方当事人明确哪些项目该赔,赔偿标准是什么,在应诉保险公司权限内促其进行调解。再次,民二庭的法官们还经常展开集中学习讨论,及时总结审判经验,撰写调研文章,注重加强与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沟通,尽量统一对同类型案件的裁判标准。最后还积极选派法官参加省法院组织的保险法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办理保险纠纷案件的水平。
三、主动换位思考,寻找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
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纠纷主要集中在经济利益上,被保险人希望通过保险弥补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则希望不支付或少支付保险金。一方面,被保险人往往对保险公司的服务态度不满,抱怨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差,保险人则认为被保险人评估费用过高等问题,这时要及时总结双方的争议焦点,把当事人的注意力集中到案件的焦点问题进行陈述,避免当事人因细枝末节的问题产生争议,从而影响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被保险人又往往对过失导致保险事故存在内疚心理,希望尽快得到保险金弥补损失,即使放弃一些经济利益也是在所不惜,此时可以用效率换取利益,促使双方达到利益的最佳契合点,使案件调解成功。
四、加大法律释明力度,加强判后释疑。
对保险公司提出合理建议,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就纠纷双方对是否属于保险事故,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应否理赔等分歧,民二庭承办法官依据《保险法》《合同法》并按善良注意义务及一般的日常生活经验,耐心反复地予以解释说明,同时借助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类似案例处理结果供当事人参考,增强释明的效果,对于以判决方式结案的保险纠纷,承办法官并不一判了之,而是耐心及时地向双方当事人解释裁判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切实消除因不可理解而产生的意见分歧,防止矛盾激化,提高服判息诉率,为和谐化解纠纷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