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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如何保护留守人员的权益

  发布时间:2015-01-14 15:04:14


    在当今社会中,离婚诉讼的剧增对于社会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造成的一方面问题,便是如何保护留守人员的权益。

    离婚诉讼乍看之下是夫妻双方的感情问题,然而双方当事人背后站着的是整个家庭,尤其是在农村当中,进城务工的青年男女越来越多,在城市生活方式的影响下,农村青年男女的离婚比例也越来越大,有许多青年夫妻结婚仅仅不到一年便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导致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留守儿童的数量也大大增加。留守老人和留守妇女如何维系正常的生活,留守儿童如何健康地成长,对于全社会来说,都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留守人员长期生活在相对闭塞的农村,接触社会、获取社会信息的机会较少,在家庭成员当中相对处于弱势。法院需要做的,就是在处理婚姻家庭类案件时,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在不影响判决结果公正的前提下,尽量保护留守人员的合法权益,以实现社会公正。

    在笔者看来,留守人员的权益是多方面的,不能仅仅以经济利益概括,因为在家庭当中,离婚诉讼意味着家庭成员感情的破裂,引发的矛盾便不只有经济利益的再分配,还有亲情、感情的调整。本文仅就留守人员的经济权益和亲情权益做一下探讨。

    留守人员的经济权益显而易见是首先应考虑的,因为留守人员大多生活在农村,很多留守妇女、留守老人还要照顾在家生活的儿童,因此他们外出工作的时间、工作机会很少,获取的报酬自然不多。在处理离婚案件的时候,如果在外务工的一方经济收入较高,则在判决离婚的同时,按照保护留守人员经济权益的意见,应当判令经济收入较高的一方适当向另一方作出经济帮助。经济帮助的数额多少,因案件而异,在支付方式上也可以多样化。笔者曾经历过一起离婚案件,在达成调解协议时,在农村生活的女方考虑到当地经济发展越来越快,如果选择每个月仅让男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话,在今后可能难以保证她和孩子的基本生活,于是让在外打工的男方每月按照400斤小麦的即时价格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在离婚诉讼当中,选择抚养留守老人、留守儿童的一方当事人,在处理家庭财产时应当得到一定的资源倾斜,以更利于其履行相关义务。

    除了经济权益外,留守人员的亲情权益也应该得到保护,这一点可能在当前的审判工作中还未受到足够的重视,但问题已经日渐凸显了出来。在离婚诉讼当中,亲情权益涉及的主要是留守儿童由谁抚养的问题。

    在当下的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渐渐倾向于由己方抚养孩子。笔者举一个例子:在外打工的男方赵某,决定与在农村生活的妻子刘某离婚。在处理案件的时候,赵某提出孩子跟随他生活更合适,因为赵某已经在城市中购买了住房,有一份收入较高的工作,由他来抚养孩子,可以让孩子到城市里生活,去教育水平较高的城市小学接受教育,对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更为有利。刘某坚决反对,因为已步入中年的刘某经历了婚姻破裂的感情伤害以后,便将全部的感情都倾注在一直跟随她生活的孩子身上,如果再将孩子从她身边带走,无疑会使她更加痛苦。如果单纯从孩子的成长角度出发,无疑让孩子跟随赵某生活更加有利;但刘某作为孩子的亲生母亲,也会全心全意地照顾孩子,而且刘某有劳动能力,其父母也在农村生活并有较为固定的经济收入,愿意帮助刘某照顾孩子,因此刘某也具备了让孩子健康成长的经济环境和家庭环境。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办案法官最终选择将孩子判给刘某抚养,让赵某支付抚养费。从上例可以看出,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便成为了留守人员刘某的亲情权益,在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的前提下,法官选择由刘某来抚养孩子,以维护刘某的亲情权益。另一方面,跟随哪一方成长,对于孩子来说也是一种亲情权益。在离婚诉讼当中,父母的婚姻破裂会难以避免地对孩子造成影响,而未成年的孩子本身对社会的认知就不多,如果仅仅让孩子去选择跟谁生活,表明上看是尊重孩子的意见,实则难以保证孩子今后的成长,反而侵犯了孩子的亲情权益。因此根据案情的不同,法院的处理方式也不应一成不变,否则极易造成其他的问题。

    综上,保护留守人员权益的方式可以也应该多样化,因案件不同采取适当的方式。在社会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可以想见留守人员自身的权益也呈现多元化的态势,保护留守人员权益的工作也必将对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更大的挑战,如何迎接挑战,顺利实现案结事了的最终目的,值得我们深思。

责任编辑:白淑娟    

文章出处:孙口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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