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三留守”人员,指的是留守的妇女儿童及老人。随着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多,“三留守”人员也在不断的增加。农村留守妇女的主要困难有:一是生产生活负担重,发展能力弱。二是心理压力大,身体健康受损。三是婚姻家庭不稳定,安全状况堪忧。四是在社区中处于弱势地位,权益易受侵害。作为基层人民法院派出机构的人民法庭,在每年审理的关于“三留守”案件中,以离婚案件居首位,在审理实践中,遇到比较突出的问题较多,有的虽然有法律明文规定,但按此处理达不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的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导致处理时是感到困惑。现就涉及“三留守”人员的离婚案件所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办法进行探讨。
一、以判决离婚结案的处理。因原告常年在外打工有外遇,数次次起诉离婚,而被告方拒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离婚后,社会上引起群众不满,认为法院保护“陈世美”式的人,判决不公,易引起涉诉上访。这类案件的难点在于如何平衡原被告双方的利害关系,既能做到公正判决,又能够得到当事人和社会群众的理解与支持。在处理这类案件中,应当从保护留守妇女儿童的角度出发,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应尽可能的使留守妇女儿童在物质生活方面得的法律的支持。
二、以调解离婚结案的处理。在调解离婚时,应发动各种力量,使留守妇女儿童的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同时对留守妇女儿童在离婚后的生活也应当纳入到调节当中去,尤其是正在上学中的学生,因其学习花费较大,应在抚养费达成协议的同时,对学习费用达成专门的协议或条款。使留守儿童上得起学,上的好学。
三、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解决留守儿童的监护问题,需要得到法律支持和社会支持。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尽快完善留守儿童的监护制度。一是强化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的法律责任。父母不能因为打工供养孩子生活和读书,就将保护孩子的责任推给其他人和学校甚至社会,而放弃自己的义务,必须强化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的责任。二是建立国家监护制度。建议尽快在立法中明确国家监护的概念和制度,对于监护人死亡或事实上无人监护的留守儿童,由国家担任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能。
四、加大宣传力度。积极优化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社会舆论环境。大力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实施“五五”普法,通过“三八”妇女维权周、“关爱女性”等活动,进一步提高了社会各界对妇女权益保护工作的关注度,利用宣传标语、电视、报纸等多种媒体,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政策,宣传妇女工作的典型,营造尊重妇女、关心妇女、保护妇女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留守”权益保护的问题是现阶段基层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所遇到的十分棘手的问题。需要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更加细心,更加严谨的、灵活的运用法律法规,只有这样才能更加妥善的解决好上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