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业务研讨

浅析不当得利之债

  发布时间:2015-01-07 15:45:28


    俗语云:“天上不会掉馅饼。”也有人说:“幸福不是毛毛细雨,不会自己从天上掉下来”。这里包含着这样一种含义:馅饼也好,幸福也罢,都要通过个人的劳动获取,任何所得都要建立在一定的基础之上,否则只会是水中月,镜中花。不当得利恰是这样的一种法律制度,它主张当事人获取利益须有合法的依据,这种合法的依据是法律对其进行保护的基础。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和性质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们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正是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依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当得利应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称为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财产受损失的人称为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

       依照法律规定,不当得利能引起不当得利之债。所以,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依据。但不当得利的性质如何,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不当得利引起的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因此它不属于民事行为。其中,就受益人所负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而言,系基于当事人本人的财产取得行为所致,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实行为;就受害人所享有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言,是由于自身以外的其他当事人——即受益人的行为所致,与其本人的行为无关,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一般认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合法依据。

   (一)一方获得利益。一方获得利益是不当得利成立的要件之一。如果一方使他方的财产受到损害,自己并未从中获得任何利益,即使依法应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所谓获得利益,是指因为一定事实使财产总额增加。财产的增加有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两类。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灭,使财产的范围扩大,其具体表现形式有:财产权利的取得、占有的取得、财产权的扩张及效力的增强、财产权限制的消灭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指当事人的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没有减少,包括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本应负担的债务而未负担和少负担、本应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负担而后来不再设定等。

   (二)他方受到损失。他方受到损失是不当得利成立的另一个要件。如果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并没有因此而受到任何损失,就不构成不当得利。损失包括两种:一是现有的财产利益的减少,即直接损失或积极损失;二是财产利益的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即间接损失或消极损失。其中,对于损失的解释不应像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制度那么严格,如在给付不当得利情形下,一方因他方为给付而受利益,对他方即构成损失;在非给付不当得利情形下,一方取得依权利内容应当归属于他方的利益,他方即构成损失。就间接损失而言,只要在通常情况下财产可能增加而实际没有增加即可。这是因为,不当得利制度功能在于使受益人返还其没有法律上原因而取得的利益,而非填补损害。

   (三)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所谓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受害人的损失是受益人获得利益造成的。这种因果关系的含义,在民法理论上有直接因果关系说和非直接因果关系说之争。前者主张,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必须基于同一原因事实,两者之间才会有因果关系。如果获得利益的原因事实与受到损失的原因事实不同,即使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所牵连,也无因果关系。例如,甲向乙借钱用于修理丙的房屋,而甲无力还钱时,乙不得向丙返还不当得利,因为乙受损失的原因和丙取得利益的原因不是同一事实。

   (四)没有合法依据。造成他方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之所以构成不当得利,是因为该项利益的取得没有合法依据。可见,没有合法依据是不当得利成立的重要要件。如果一方获得利益和他方受到损失有法律上的依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就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不构成不当得利。没有合法依据而取得利益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没有合法依据;二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虽有合法依据,但其后该合法依据丧失。

    三、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依据不当得利是否基于 给付行为,可以将不当得利区分为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利。给付不当得利在于调整欠缺给付目的的财产变动,非给付不当得利则与给付行为没有关系。

    (一)给付不当得利的类型

    1、给付原因自始不存在的给付不当得利。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是民事行为不成立、无效、被确认为不发生效力及被撤销所产生的不当得利。在此情形下,当事人已完成其给付行为的,由于民事行为并无法律效力,因此该项给付就属于自始,没有给付原因的给付行为。在这种不当得利中,为给付行为一方在原物仍然存在时,既可主张物权请求权,要求受领人返还所有物,也可放弃此项效力较强的请求权,转而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二是履行不存在的债务所引起的不当得利。履行不存在的债务,即是所谓的非债清偿。履行不存在的债务,既包括履行根本不曾存在过的债务,也包括履行已经消灭的债务。

    2、给付原因嗣后不存在的不当得利。主要包括:一是合同解除产生的不当得利。合同解除有溯及力的,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溯及既往地消灭。为给付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其此前所为给付,如果原物存在的,既可主张效力较强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也可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原物已被消费,或由第三人合法取得,或为种类物,无法返还原物的,可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二是因给付目的嗣后不能实现产生的不当得利。如果给付目的嗣后因某种原因不能实现,给付受领人的受领给付也构成不当得利。

   (二)非给付不当得利的类型

    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实所发生的不当得利。这种不当得利的发生原因可以是行为,也可以是自然事件。

    1、基于受益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基于受益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是以受益人的行为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条件的,往往又构成侵权行为,属于权益侵害不当得利。受益人的行为既可以是民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如无权处分行为、擅自出租他人之物的行为、未经许可使用或消费他人之物的行为等。

     2、基于受害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基于受害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是因受损人自己的事实行为而使其受到损失并使他人得利的情形,如误认他人的牲畜为自己的牲畜而加以喂养所支出的费用等。

     3、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是因第三人的行为使一方得利而另一方受损失的情形。如,甲以乙的饲料喂养丙的牲畜,丙的得利与乙的损失就是基于第三人甲的行为而发生的。

     4、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在有些情况下,因自然事件的发生,也会发生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的结果,这就会成立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如,甲养殖的对虾因池水漫溢而进入乙的虾池内,就可成立不当得利。

    四、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

    不当得利成立后,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依据,而不当得利之债是不当得利的效力。

    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因其是否为善意而有所不同,具体分为三种情形:

    第一,受益人为善意时,即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依据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现存利益)为限;如果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有返还义务。所谓现存的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改变,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偿的,仍然属于现存利益。

    第二,受益人为恶意时,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依据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返还义务也不免除。

    第三,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责任编辑:白淑娟    

文章出处:民二庭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