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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竞合侵权行为

  发布时间:2015-01-07 15:39:19


    在多数人侵权行为中,竞合侵权行为是我国侵权法学研究中还没有更多涉及的一个概念,但在立法上有较多的法律规范,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大量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缺少必要的法理研究和概括。本文从理论上对此进行研究,提出竞合侵权行为的概念,研究其法律适用规则,并说明其在多数人侵权行为形态体系中的地位以及与侵权责任形态体系的关系。

     一、竞合侵权行为概念的提出及意义

   (一)我国侵权法理论侵权行为形态与侵权责任形态对接中的空白

    共同责任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和第三人责任。按照现行的侵权法理论构造,多数人侵权行为与共同责任的对应关系是:分别侵权行为(即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对应按份责任;共同侵权行为对应连带责任;第三人侵权行为对应第三人责任;而不真正连带责任所对应的侵权行为形态类型没有理论上的概括。这就形成了侵权行为形态与侵权责任形态对接中的一个空白。一个不能否认的事实是,如果一种侵权责任形态类型没有一种可以对接的侵权行为形态类型,是不符合逻辑要求的,一定是在侵权法理论的构造上存在错误。

    研究结果表明,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一个相当复杂的体系,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大量以前没有规定的责任形态,实际上都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特殊表现形式。例如,在第34条第二款、第37条第二款和第40条规定的补充责任,在第44条和第85、86条第二款规定的先付责任,与第41条至第43条和第68、83条规定的典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规则均不相同,但又在本质上基本相同,这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特殊类型。因此,不真正连带责任表现为四种类型,即:典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先付责任、补充责任和并合责任。

   (二)竞合侵权行为对解决侵权行为形态与侵权责任形态对接空白的重要意义

    间接侵权行为这个概念界定的只是适用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形态中的一个行为,也就是间接侵权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如果只有这样一个侵权行为,并不能造成受害人的损害,必须将这个间接侵权行为与直接侵权人实施的直接侵权行为结合在一起,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才能够成为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相对接的侵权行为形态。对这个直接侵权行为与间接侵权行为结合在一起,并与不真正连带责任对接的这种侵权行为形态的概念究竟应当怎样确定,是我国传统侵权法理论没有解决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仅仅靠间接侵权行为的概念是不够的,必须还要建立一个侵权行为形态类型的概念,这个概念就是竞合侵权行为。使用竞合侵权行为这个概念,能够弥补多数人侵权行为中,共同侵权行为、分别侵权行为以及第三人侵权行为这三种侵权行为形态划分的不足,形成共同侵权行为对接连带责任、分别侵权行为对接按份责任、竞合侵权行为对接不真正连带责任以及第三人侵权行为对接第三人责任,使侵权行为形态在对接侵权责任形态上,构成完整、完美的体系。因此,将竞合侵权行为作为侵权行为形态的类型之一,成为侵权法的基本概念,与共同侵权行为、分别侵权行为和第三人侵权行为概念一起,构成完整的多数人侵权行为形态体系,并实现与侵权责任形态体系的完美对接。

    二、竞合侵权行为主要法律特征        

    竞合侵权行为的主要法律特征有以下四点:

    1.行为的主体为二人以上

    竞合侵权行为的行为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既可以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法人,还可能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和法人。在通常情况下,竞合侵权行为的主体是两人。    

    2.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的性质不同

    竞合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分别侵权行为均不同,两个以上的行为主体对受害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的性质并不相同,换言之,竞合侵权行为的两个以上的行为人,有的对受害人实施直接侵权行为(也叫做主行为),有的是对直接侵权行为的实施提供了条件或者方便,但并不构成教唆、帮助行为的间接侵权行为(也叫做从行为)。而共同侵权行为的每一个行为人都是共同加害人,都是直接侵权人,即使教唆、帮助行为,也是对损害的发生起到了直接作用,具有直接的原因力。至于分别侵权行为,每一个行为人的行为均为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不存在提供条件和创造机会的问题,不存在间接侵权行为。

    3.对发生竞合的两个以上的行为通常被视为一个行为

    在竞合侵权行为中,尽管是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竞合在一起,但通常的观念认可其为一个行为,而不是像共同侵权行为那样就是一个行为,也不像分别侵权行为那样就是两个行为。因此,竞合侵权行为介于共同侵权行为和分别侵权行为之间,是一种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竞合在一起的侵权行为形态。

    4.不同的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竞合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共同责任而不是单独责任。与共同侵权行为和分别侵权行为不同的是,竞合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在竞合的侵权人之间,承担侵权责任应当根据行为人对受害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的性质不同,对受害人实施直接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承担的责任是最终责任,而对受害人实施间接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承担的责任是中间责任,双方责任的联系是形式上连带而实质上不连带,即在形式上,受害人可以直接起诉其中的任何一个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是具有连带性质的责任;在实质上,最终责任是落在直接侵权人的身上,由直接侵权人承担全部的最终责任,间接侵权人不承担或者只承担较少的最终责任。

    三、竞合侵权行为的类型

    1.法律规定的竞合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等对竞合侵权行为作出以下规定:

   (1)承担典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41条至第43条规定的产品责任,第59条规定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第68条规定的第三人过错的环境污染责任,第83条规定的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损害责任,都是竞合侵权行为,间接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是直接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必要条件。

   (2)承担先付责任的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44条规定的产品责任中的第三人责任,第85条规定的其他责任人的建筑物等损害责任,第86条第一款规定的建筑物倒塌中其他责任人的侵权责任,都是承担先付责任的竞合侵权行为。

   (3)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二款规定的劳务派遣的侵权责任,第37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第40条规定的第三人造成学生伤害的学校责任,都是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竞合侵权行为。

   (4)承担并合责任的侵权行为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二款规定的侵权行为类型较少有人注意,甚至有人坚决反对,但它同样是竞合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承担的并合责任也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一种类型。

    四、竞合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竞合侵权行为本身并不决定适用何种归责原则。这是因为竞合侵权行为仅仅是从多数人作为侵权责任主体的不同情形作为标准划分的侵权行为类型,而不是依据归责原则确定的侵权行为类型。在竞合侵权行为中,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取决于法律对不同侵权责任的规定,既有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竞合侵权行为,也有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者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类型。例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脱落、坠落、倒塌致人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甚至对同一种竞合侵权行为的不同行为人确定责任的归责原则都不相同,例如,产品责任中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销售者承担最终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特别情形下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尽管如此,对于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的竞合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对竞合侵权行为的后果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例如,在环境污染责任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第三人过错引起的损害,本应是第三人侵权行为,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8条的规定免除污染者和饲养人的赔偿责任,但由于这两种侵权行为类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而使其成为竞合侵权行为,适用不真正连带责任。

    五、抗辩事由

    由于竞合侵权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的竞合,因而其抗辩事由分为共同的抗辩事由和各自的抗辩事由。

共同的抗辩事由是竞合侵权行为所有的行为人都可以主张的抗辩事由。这个抗辩事由是对抗所有的侵权责任请求权的抗辩。如产品责任中的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者发展风险的抗辩成立,则各个行为人均不承担侵权责任。

    直接侵权人的抗辩事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确定,凡是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均可以对抗当事人的侵权诉讼请求。例如第三人故意、不可抗力等,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则不得以《侵权责任法》第28条规定的第三人责任作为抗辩,而应当以法律对第三人责任的特别规定确定侵权责任。

    间接侵权人的抗辩事由主要针对直接侵权人的责任进行。最主要的抗辩是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竞合。如果间接侵权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竞合,则间接侵权人的行为与直接侵权人的行为没有关联,因而不能依照法律规定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在补充责任场合,间接侵权人以先诉抗辩权对抗直接侵权人、或者受害人要求其承担责任时,如果直接侵权人并不具有不能赔偿或者不能全部赔偿的情形,则可以主张抗辩,由直接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在下列情形下,间接侵权人不得对直接侵权人进行抗辩:①按照《侵权责任法》第44、 85条和第86条第二款规定承担先付责任的间接侵权人,不得主张作为最终责任人的直接侵权人应当先承担侵权责任。②在并合责任情形下,无论是直接侵权人还是间接侵权人,都不得主张相对人先承担侵权责任为由进行抗辩。③在典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情形下,中间责任人不得主张由最终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而拒绝履行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白淑娟    

文章出处: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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