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判作为我国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民事审判、刑事审判并称为我国的“三大审判”制度。但是,行政审判的产生远远落后于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行政审判只是在最近二十年才逐渐发展起来的。因此,行政审判的司法环境还不尽如人意,开展行政审判工作还存在较大的阻力,其中,行政机关干预司法是最大的问题。行政审判缺乏独立性是制约行政诉讼的根本原因。因此,必须坚持和完善我国的行政审判独立体制,才能克服来自各方的阻力,找到我国行政审判制度的出路。
一、行政审判制度的现状
(一)外部压力。外部压力的主要表现是行政机关严重干预司法。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涉及行政机关的切身利益,得罪了行政机关就等于得罪了地方政府,法院全盘工作也会受到影响。因此,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活动中,常显得软弱无力;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时,也是瞻前顾后,慎之又慎。行政审判实践中,时常有地方行政长官借地方党委对行政审判活动实施领导之名,行干预行政审判之实。有的地方规定,受理行政案件要经党委、人大、政府批准,还有的地方甚至规定行政案件的受理要由政法委讨论决定。即使受理了,有些地方法院也怕得罪行政机关而不愿意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经常向行政机关请示,无视审判的独立性。有的地方,党委、政府采取行政手段对法院受案范围加以限制,再加上我国目前法院的行政化色彩,致使有的地方法院对该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
(二)内部压力,主要表现是法院行政化。长期以来我国法院的管理模式采用行政管理模式,并套用相应的行政级别,按层分级管理。法官需要向庭长、院长汇报案件,案件处理结果最终也要通过庭长、院长的签发,如果庭长、院长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有不同的观点,有权不予签发并可要求合议庭重新合议,在事实上出现了“一把手负责制”。另外法官的人事任命权在于地方党委人大,法官的工资发放于地方政府,这些无形中导致了法院的审判权地方化,这种行政管理模式严重妨碍着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
(三)行政案件审理难,司法独立受到挑战。当相对人和行政机关发生行政争议时,一方面,行政机关为了为了在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给当事人施加压力,否则将遭遇更大的麻烦;另一方面,有的法官面对行政机关心里压力大,素质低,在处理案件时对人民群众和行政机关不能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往往偏袒行政机关,从而使法院行政判决的权威性与公正性大打折扣。
二、行政审判独立的必要性
经过上述分析,我国行政审判制度面临很多问题。其中行政机关干预司法是最重大的问题,因此,必须坚持和完善我国的行政审判独立体制,才能走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困境,找到我国行政审判制度的出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行政审判作为我国审判制度的组成部分,它同样要求审判的独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与我国的宪法精神是一致的,有利于我国行政审判工作的进行。作为一项原则制定起来容易,执行起来就不那么简单,毕竟现实是残酷的。所以要从根本上摆脱行政干预,必须改革现行行政审判体制,使法院要真正做到独立从事审判活动,不受行政机关的干预和影响。
首先,在机构设置上与行政机关保持分立,行政审判则调整的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争议,其诉讼主体是气势咄咄逼人的行政机关。而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面对强大的行政机关显得软弱无力。究其原因是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政府,似乎成为了政府职能部门。因此在机构设置上,法院要要与行政机关保持分立,行政权与司法权要保持对等,只有实现行政权与司法权分立对等才能真正保证司法独立。
其次,设立行政法院。不是我国目前还有专门法院,如海事法院、军事法院,为何不可以设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最大的优势在于独立。只有当行政法院自己掌握了自己的命运,才能独立运用其手中的审判权对行政机关的行为予以公正的裁判。行政法院可以设为三级,即中央、省级、地市级三级,由地市级行政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这样法院就不会受到行政机关的干预,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公正性就会得到保障。
再次,必须改革现行人事和经费体制。法院只所以不能正常行使行政审判权,除了审级较低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官的人事任命权在于地方党委人大,法官的工资发放于地方政府,这些无形中导致了法院的审判权地方化。为此应当提高法官的任命级别和待遇。比如,行政法官由省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法官工资福利至少由省级财政保障。
最后,提升法官行政审判业务素养。行政诉讼案件虽然少,但是审理难度确很大,对于法官的专业素养的要求确更高。要做到行政审判独立必须有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行政审判解决的是行政争议,不仅涉及的法律制度有别于其他审判领域,工作的难度也比较大。作为从事行政审判的法官必须具有高度的政治敏锐感和精湛的业务知识,并善于用政治智慧和娴熟的法律知识解决各种复杂尖锐的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