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我国公民参与司法活动的基本方式,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国方面具有深远的历史和现实意义。但是,现行关于人民陪审员的规定过于笼统,对于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和产生程序等问题没有具体规定,人民陪审员的素质难以保证,有的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难以真正发挥作用。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环和新的起点。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缺陷
1、缺乏法律依据
作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最新的规范文件《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迄今为止第一部专门规范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其颁布实施对于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重要意义,规定了人民陪审员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但该规定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陪审制度所作的粗浅规定,不仅立法层次不高,而且在很多方面也不完善。这在当今以依法治国为基本治国方略,以民主政治建设为基本纲领的形势下,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一种缺陷。
2、陪审员的条件与现实需求存在差距
依据《决定》第2条,只要符合第4条规定的,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三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等条件,并且没有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被开除公职两种情况,在公民被推荐或自己提出申请后,就可以在 经过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后担任人民陪审员。这种规定标准过低,与人民陪审员所享有的权利不对称。
3、陪审员的权利义务不明确
《决定》第1条虽然规定人民陪审员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但是具体究竟有哪些权利,是否还包括义务呢?《决定》对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依然规定不明确。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1、完善陪审立法
陪审制是一种关于司法民主的基本制度,必须有明确的宪法依据。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对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高度概括和体现,因此必须改变宪法关于陪审员制度的法律空白,在确立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宪法中的地位的基础之上,将《决定》上升为由全国人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法》,通过制定《人民陪审员法》,对人民陪审员查阅案件材料、了解案情、参与庭审、参加合议庭合议、审判程序的监督权等事项进行明确规定,要对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工作过程中的义务、错案责任追究等作出详细规范。
2、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
从立法上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制度,把好进人关,提高人民陪审员的门槛,以保证人民陪审员的素质水平。
3、明确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同时明确人民陪审员的义务及责任。这样才能够促使人民陪审员认真对待手中的权利,真正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