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程序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小额程序与传统的简易程序并无严格区别,二者仅仅是诉讼标的额和简易程序有所不同而已。狭义的小额程序,是指基层法院的小额诉讼法庭或专门的小额法院适用比普通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审理数额甚小的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作为一项新制度,小额诉讼程序的实施必将成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小额诉讼程序虽经试点开展,积累了一定经验,但尚有若干问题需要作出回应和深入思考。
一、小额程序的案件类型
小额程序主要适用以下8类案件,买卖合同纠纷、借款(贷)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和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拖欠水费、电费、暖气费、燃气费及物业管理费纠纷案件;银行卡纠纷案件;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其他金钱给付纠纷案件。
二、小额程序的程序转换问题
关于小额诉讼程序向其他程序的转化问题。我们认为,考虑到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比适用简易程序普通规定审理的案件更为简单,故建议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案件。在一个月内不能审结的,可区分下列情形进行处理:如因案件排期等原因导致一个月内不能审结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审限至三个月;如经审理发现当事人诉请涉及人身关系争议、财产确权争议等金钱给付之外的争议,案情复杂,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经批准,可裁定按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处理或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按简易程序一般性规定处理的,如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且案件已经开庭审理,无须另行开庭;案件转入普通程序的,应组成合议庭,重新开庭,继续审理。
三、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裁判文书问题。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可简化裁判文书,在裁判文书中只记载当事人姓名、案件事实要点、裁判基本理由、给付金额及期限等。在条件成熟时,还可以直接将裁判文书要素填充到统一制作的表格,或制作只记载诉讼参加人基本情况和裁判主文的令状等方式进一步简化裁判文书。为了确保裁判文书简化落到实处,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因地制宜,制作各类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法律文书样式,下发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参照使用,以增加司法活动的权威性和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