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层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中,离婚案件占据了较大比重,尤其是在基层法庭,离婚案件所占的比重更大。以台前县法院夹河法庭为例,离婚案件占到法庭全部案件60%左右。在夹河法庭处理的离婚案件中,主要存在的疑难点有感情破裂的认定、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等。下面就台前县法院夹河法庭处理的离婚案件对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方式方法进行探讨。
一、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
1.对分居两年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而在农村,很多情况是男方常年在外地打工,女方在家抚养孩子。起诉离婚后,要求离婚一方以分居两年为由,要求离婚。而另一方则以在外打工,不能算作分居为由答辩。故在认定是否构成分居上存在一定难度。在此问题上,台前法院夹河法庭处理此类案件时,通常结合夫妻感情出现问题的时间以及双方断绝夫妻生活的时间予以认定分居时间。
2.对家庭暴力的认定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中第一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如何证明家庭暴力?就我国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家庭暴力一般指身体上的伤害,且构成一定伤害后果。而精神上的伤害若要被认定为家庭暴力,必须是由于伤害身体或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造成的。现在,家庭暴力的举证是一个难点。当事人在举证的时候,一定要想方设法努力证明使法官可以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一般来讲,除非实施行为的当事人承认家庭暴力的存在,否则很少存在直接证据证明。医院的诊断证明、邻居的证人证言、居委会的调解记录、110的公安出警笔录等都是重要的证据材料,只要可以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就足以让法官认定家庭暴力的事实存在。
3.第三者插足的处理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除外打工,由于长期在外打工,妻子留守在家照顾孩子,导致夫妻生活的不正常,致使出现第三者的情况越来越多。因第三者插足而起诉的离婚案件也日益增加。在处理这类案件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其中对受害者的保护尤为突出,因为在这类案件中,夫妻感情在很多情况下已经破裂,但受伤害的一方又坚决不同意离婚,在处理这类案件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若夫妻有和好的可能,应当发动其亲朋好友对其做思想工作,本着构建和谐家庭的目的进行调解处理,同时也对第三者做工作,使其认识到其行为的错误,与当事人断绝这种不正常的关系,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在调解或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应当对受伤害一方进行相应的物资赔偿。以弥补感情上的伤害。
二、对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在处理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婚生子女的争夺尤为激烈,尤其在农村,由于农村风俗及观念的不同,男方当事人对婚生子的抚养权问题尤为坚持,认为孩子是男方的姓,即便离婚,孩子也应是男方的,于女方不相干。这种观念在农村非常普遍。而作为孩子的母亲,对孩子的感情有过之而无不及。夫妻离婚子女的抚养问题是离婚纠纷中最常见的问题,怎么处理好这方面的问题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利益,还关系到子女以后的成长问题,因此,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要充分考虑到各方面的原因,以最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前提做出裁决。
三、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农村离婚案件与城市离婚案件的一个明显差别,便是共同财产,在城市地区,由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较大,尤其是存在房产的,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案件的一个重点,而在农村,由于生活条件的限制,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较小,加之通常居住在男方所在村庄中,占用的是宅基地,故一般情况下,对房子的分割,女方一般不做要求,因为女方在离婚后一般不会情愿留在男方所在村庄居住。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是对女方结婚时带到男方家的物品及对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添置的物品进行分割,在一定程度上讲,女方要求的并不是东西,而是为了心里上的满足及面子问题,因为在农村,离婚对双方家庭讲,是一件不光彩的是,故在调解过程中,被告方通常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且要求的很细,哪怕是一件衣裳,一辆已经很旧的自行车也要分割。用这样的方式来寻求心理上的安慰。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耐心而又细致的做工作,俗话说退一步海阔天空,在处理过程中,让双方各退一步。不造成更大的矛盾。
四、对事实婚姻的处理
事实婚姻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尤其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事实婚姻更加普遍。在农村,仅举行婚礼但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很普遍,按照习俗,举办婚礼后便视为结婚,这种情况下起诉至法院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前,未办结婚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1994年10月1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在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处理时,对彩礼的处理往往成为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一个焦点,因为双方已经举办婚礼并在一起生活了一段时间,所以在处理彩礼分配时,不应机械的让双方互相返还,而是应当通过耐心的调解,通过适当的折抵等方式,适当的进行返还。
离婚案件看似简单,但处理起来并不容易,因为涉及到一个家庭的幸福完美,尤其是已经生育子女的,一个父母离异的环境会给孩子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父母离异情况下的未成年人犯罪率要比有一个完整家庭的未成年人的犯罪率高好几倍。因此,在处理已有子女的离婚案件中,要慎之又慎。因为这不仅关系到婚姻当事人本身,更关系到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作为一名法官,不仅要做到依法办案,更应考虑到整个案件所产生的后果。不仅要取得法律上的成效,也要取得社会成效。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