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当事送达法律文书,是法院开展审判工作的必经程序。然而,“送达难”已经成为一个困扰法院审判工作顺利开展的一大难题。法院在送达时,受送达人下落难找、逃避送达甚至拒收法律文书,已经成为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法律文书不能及时、有效地送达,将制约审判效率的提高,进而影响权利人利益的及时实现。因此,寻求解决“送达难”的妙药良方,完善送达制度已成为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的当务之急。作者就其在审判一线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送达”问题,谈一下认识。
一、法院送达难现状及原因
法院送达难问题长期存在,随着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这一问题就更为严重。目前送达难问题主要体现在:
1、直接送达难
法院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时,有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一方)经常难以找到,有的公民居无定所,特别目前外出务工人员较多,人员流动非常大。且受各种条件的制约,有关管理部门无法为寻找当事人提供有效的帮助。有的当事人借机规避法律,外出打工经商。有的当事人虽然没有外出,但藐视法律,避而不见。所以一旦发生纠纷一方诉诸法院时,根本找不到对方当事人下落。而有的涉诉企业是“皮包公司”,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工商登记资料中的地址并非其真正经营场所,加上当事人若有心逃避法律责任,法院根本“无计可施”。因此,法院在直接送达时,有的法律文书需要反复多次多方寻找线索才能送达,有的则穷尽办法仍然未能送达。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我院不能正常送达的民事案件占该类案件总数的15%左右。
2、公告送达乱
对无法直接送达的当事人,法院往往只能采取公告送达的方法。但各地在公告送达的做法上极不统一,有的只在法院公告栏内张贴,有的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张贴。有的则根本没有张贴,只在卷宗中附一张公告底稿。有的通过法院报公告,有的则通过当地的报纸进行公告。而且公告送达时间长,每次公告均需60天的时间,一个案件通常至少需要送达开庭传票和送达判决书两次公告,光送达时间就要花去4个月。虽然公告时间并不计算审限,但却延长了结案时间。
3、委托送达拖
目前国内委托送达制度不完善。有的法院出于地方保护等原因对外地委托送达的积极性不高,敷衍了事。明明可以送达的,却说当事人找不到;或者能及时送达也拖延送达,甚至干脆对委托法院的请求置之不理,以达到偏袒本地当事人的目的。致使委托送达的效率大大减低,可操作性减弱。
4、留置送达适用性差
在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收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进行见证。此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比较困难,有的基层组织或单位人员不是找不到,就是找到了因为怕得罪人,也不愿意来,即使来了也不愿意见证,送达人往往要多次来回奔波。
5、邮寄送达效率更低
对在外地且有明确地址的当事人,法院除委托送达外还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邮寄送达的效率更是低。先不说现有地址的真实性,即使地址是真的,大部分涉诉当事人收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根本就不予理睬,更谈不上将送达回证寄回法院。法院邮寄的诉讼文书往往有去无回。
二、目前出现的新送达方式——司法专邮
“司法专邮”的推出,目的在于借助社会专业资源力量,改革法院司法送达工作。它被广泛运用于对当事人传唤、通知应诉、证据交换等诉讼环节。这一措施出台后,明显减轻了法院在送达方面的负重并节约了诉讼成本,因此引来许多法院的效法。目前,我院也在积极探索该种送达方式的可行性及可操作性,并已逐步付诸实践。此种送达方式的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送达人员的工作负担,缓解了法院案件不断增多送达压力越来越大的问题。但“司法专邮”的送达方式目前受到了多种质疑。首先,“司法专邮”虽然使法院从繁琐的送达事物中得以抽身但在性质上它不是司法送达,该种送达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并且在送达程序的正当性方面值得推敲。其次,因为导致“送达难”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以“司法专邮”替代法院直接送达,其有效性、安全性仍需要加以证实。特别是“司法专邮”的改革举措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在民事送达过程中加入了商业化的因素,且加大了诉讼成本。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是这种“改革”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它不同于委托送达,因为接受委托的主体不是法院,也没有委托法院的明确委托;同时它又与传统的邮寄送达有所区别。因此该种送达方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尚值得研究。
三、送达难解决方法探讨
对于目前存在的种种“送达难”的问题,各地法院也在不断探索、寻求更好的解决方法。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改革:
1、送达应当由明确送达主体,实行法院送达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送达的主体,法院实际操作一般由书记员或法官送达。针对“送达难”的现状,笔者认为法官应从送达事务中脱开身,集中精力进行裁判而不应该参与送达。可以规定书记员、法警和邮政部门为送达主体,并相应规定送达人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中明确规定送达与审判业务相分离,法院成立专门的送达组,由专门的人员负责送达,也使送达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同时在确定邮政部门作为送达主体之一时,应规定在送达时,可以实行留置送达。这样就可以防止当事人规避法律,也必将大大减少“送达难”的现象。
2、完善邮寄送达的方式,加强其可适用性。邮寄送达本应是目前较为有效的送达方式之一,却一直未能正确使用。为了解决挂号送达的不足,可吸取前面已介绍过的目前不少法院正在使用的“司法专邮”的送达的经验,将法院以往的邮政送达方式与“司法专邮”结合起来,互为补充。建议法院和邮政部门达成统一的协议,将法院专邮送达法律文书与一般的信件寄送相区分,邮政部门对法律文书应采用专门的送达方式,并明确此种专邮送达的效力,使其正当化、合法化。并将法院专邮的费用列入诉讼费中的其他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3、探讨使用新型送达方式。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与成熟,可逐步确立电子邮件、互联网等电子手段送关法律文书的效力。原则上通过电子方式只适宜送达传票、通知、公告等法律文书,以及双方当事人同意用此方式送达的法律文书,而不适宜送判决书。因为判决书通常当事人需要长期保存,在申请执行时又需要出示原件。
4、减少不必要的送达环节。送达到了送达的目的。对当庭宣判的。应当视为送达。对调解书应规定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签订后即视为送达,不允许反悔,既体现双方协议的法律效力,又提高送达效率。
5、完善公告送达。公告在更大程度上是程序意义而非实体意义,因为当事人并不一定能看到公告,所以公告时间过长并没有实际效果而只会导致效率低下。目前的二个月的公告时间过长,可以缩短为一个月。针对目前公告送达中张贴公告混乱的现象,可以规定公告一律发布于法院的公告栏,同时粘贴于受送达人之住所。在报纸公告的,统一按最高法院的规定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
6、填补送达的法律漏洞。在《民事诉讼法》中,一些相关的规定值得完善。一是取消留置送达需要基层组织、单位见证的规定,加快送达进度;二是《是事诉讼法》对当庭宣判的,规定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对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但对调解书和裁定书的送达均没有规定送达期门,对此应当明确;三是应当规定指定代收人、法定代收人制度或在参与诉讼时要求当事人明确送达地址。对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变更住址或外出的,必须向法院指定其代收人或告知变更后的地址。未指定或告知的,法院将法律文书交付邮寄即使被退回也视为送达。四是规定送达推定制度。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承认收到法律文书的等情形应当视为收到原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