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与消费作为经济发展的最终载体,一直是世界各国经济学家研究的重要方面。消费作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马车,在现代经济体系下,已经不仅仅是传统的消费形式,而是包含各种新的消费形式,其中之一便为金融消费。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是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推动金融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一、金融消费者的内涵
(一)金融消费者的概念
作为金融消费的主体,金融消费者是一个新型的消费概念,至今为止还没有一个关于其概念的定论,在某种意义上还只是学理概念和学说概念,但是学者基本已经达成共识,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延伸和专业化,是金融消费者和消费者二者之间是种属关系。
二、我国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现状
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机制就目前而言,我国金融市场监管相对处于初级阶段,许多制度和措施的制定与实施还不尽完善。具体表现有:
(一)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还没有法律明确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护,只是在相关的金融法律中分散对其进行描述,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有关的金融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行业自律规范。消费者所享有的受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权利无法得到全面实现;金融服务提供者须承担安全义务、信息披露义务和公平义务等义务的实施与否也不能得到有力的监督。
同时,由于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对金融消费的市场予以全面监管,金融消费者与服务的提供者之间对于金融信息的掌握程度不对等,导致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民事主体地位的实质不平等。比较常见的有金融机构对消费者的说明不实行为、乱收费行为、不规范劝诱行为以及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行为。金融产品的信息性决定了它的复杂性,它是金融专业人士运用专业的经济、金融知识设计出来的结构性产品,这些产品对于一般的非专业的金融消费者来讲很难完全了解,因此,金融消费者也就很难对金融产品做深入全面的分析,对于很多关于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上的信息,金融消费者也很难理解和判断,在现实生活中,金融机构为追逐利益不惜欺骗消费者的现象屡见不鲜;在推销产品时夸大宣传产品的收益,回避产品的风险致使消费者在只得到片面信息后就做判断,在这样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必然会导致金融消费者作出不理智的决定。同时,金融机构由于其掌握信息的便利,在掌握客户信息后由于管理不慎或其他原因,会造成客户的信息不同程度的泄漏,由此对客户的隐私权造成了侵害。当消费者遭受以上情形其权利收到侵害时,最值得提倡的方法便是寻求法律保护,寻求司法机关的公正处理。
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保护处于某种程度的真空状态,因此应尽快制定明确全面的保护制度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
(二)保护机构的缺失
我国负责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的机构只有消费者协会和金融监管机构。就消费者协会而言,一方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很难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另一方面,由于不同金融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知识结构等多方面参差不齐,而金融纠纷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难以做到处理结果客观、准确,使得消费者协会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非常薄弱。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督机制不完善
对于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方面,要有必要的监督机制,这样能够更好的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护,我国的金融监管机制相对不完善,这对于金融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很不利。
三、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构想
虽然在现今阶段存在着某些方面的不足,但各个相关部门逐渐对此问题予以重视,这为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提供了优越的大环境。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尽快制定专门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相关法律制度,确认金融消费者的消费者地位,给予弱者以特殊保护,以体现经济法实质公平的价值理念,对现有的监管法律的《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等主要监管法律进行修改,在立法宗旨、专门章节中增加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内容。
(二)设立专门的保护机构
设立专门的权利保护机构,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组织,构建多层次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组织。在监管部门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在行业协会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民间金融消费者保护组织。通过这些组织机构,在金融消费者教育、消费风险提示、反映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三)完善监管机制
金融监管体制可以分为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对于金融监管的内部监管而言,加强金融业的行业自律监管,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是十分必要的。金融业的行业自律监管可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促进金融也发展,它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维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这是毋容置疑的。英国的金融改革应经给了我们有力的证明,因此,我国也可以借鉴加强金融业的行业自律监管,在对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方面,行业内部应相互配合,相互协测,并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纳入到金融监管的日标中,切实做到维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同时,行业协会也应发挥其自律的作用。
对于外部监督而言,它的意义是内部监督某种程度上无法达到的。此类监督可以通过相关部门、消费者自身,通过媒体、电视、网络等途径,进一步充分发挥外部监督作用,保护自身的利益。
随着我国城乡居民消费水平的逐步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和机构日渐完善,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不断增强,我国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只有在不断完善的基础上才能满足时代的要求、消费者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