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讼程序概念及内容
非讼程序是一个法律词汇,是指解决民事非讼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狭义的非讼程序主要是指民事诉讼法第15 章规定的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 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案件;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广义的非讼程序(现代的非讼程序)是指现行民事诉讼法新增设的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由于其适用于解决案件的非讼性, 与之相适应的程序也带有明显的非讼性。
二、非讼程序判决的效力
(一)选民资格案件
法院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确定,不得上诉和再审。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原告和选举委员会,并通知公民本人。
(二)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
1.判决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判决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管理人(或财产代管人)。财产管理人可以是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亲密的亲戚朋友。财产管理人有权保管失踪人的财产,有权代理失踪人进行有关的民事活动和其他法律活动,可以形式当事人身份提起或参加有关失踪人及其财产的诉讼或仲裁等解决纠纷活动。
2.判决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该公民的民事权利因宣告死亡而终止,包括与其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随之终结,继承因宣告死亡而开始;该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和仲裁权利能力因宣告死亡而终止。但若该公民在异地生存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和仲裁权利能力,仍然有权进行民事活动、成为诉讼当事人和仲裁当事人。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存在于该公民以原住所地或原居住地为中心的范围内。
(三)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案件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并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则判决驳回申请;认为被申请人确实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则判决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公告期间,如果该项财产权利人出现,或者获悉该项财产归属的,法院核实后,应当驳回申请,并通知权利人来认领财产;公告期间,若有人对该项财产提出请求,对该项财产所有权发生争议,法院应裁定终结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程序,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等方式解决;公告期满后,该项财产权利人仍然不明或没有出现,或仍然不知该项财产归属的,法院判决认定该项财产为无主财产,并判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五)督促程序
支付令的效力:
1.羁束力。支付令一宣告,就产生羁束力,法院原则上不得任意撤销或者变更支付令。
2.督促力。督促力是指支付令具有督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清偿债务或者提出异议的效力。
3.确定力。支付令一宣告,就具有形式确定力,不得提起上诉。
4.执行力。支付令的既判力和执行力的产生是附条件的,即支付令要具有既判力和执行力,必须满足“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在15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或者异议被驳回”这一条件。
(六)公示催告程序
除权判决自公告之日起,产生如下效力:
(1)羁束力。即法院不得任意撤销或变更除权判决。除权判决中如有误写、误算或类似显然的技术上或形式上错误的,裁定更正。
(2)确定力。即具有形式确定力,不得提起上诉;同时产生既判力,并不得提起再审。
(3)除权力。即除去公示催告的票据的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不拥有该票据上的权利,而公示催告的申请人依据除权判决享有该票据上的权利。
(4)执行力。即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除权判决向票据支付人请求支付票据上的金额,支付人拒不支付的则申请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