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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相邻关系

  发布时间:2015-01-07 14:56:19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相邻关系即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或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刑事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与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作为所有权的一种限制,具有如下特点:

   (一)相邻关系的主体是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

    如果不动产不相毗邻,则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不会发生权利行使的冲突问题,自然就不会发生相邻关系。但不动产的毗邻或邻近,并不以不动产相连为必要,只要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权利影响到另一方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的利益,即可产生相邻关系。

   (二)相邻权的客体不同于一般物权的客体

    关于相邻权的客体理论界有不同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相邻权的客体是不动产本身;第二种观点认为,相邻权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第三种观点认为,相邻权的客体是相邻各方所实施的行为。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是可取的。因为相邻人之间对所有权或使用权无争议,双方只是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发生了利益冲突,相邻关系解决的就是这种利益冲突。

   (三)相邻关系的内容十分复杂

    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相邻一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有权要求相邻他方给予便利,而相邻他方应提供便利;二是相邻各方行行使权利是,不得损害相邻他方的合法权益,这种相邻关系是以相邻方的不作为为内容的。

   (四)相邻关系的产生有法定性

    相邻关系不是由当事人通过合同设定的,而是法律直接为调和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而对所有权所作的限制,属于所有权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常见的相邻关系类型

    相邻关系比较复杂,主要有:

   (一)关于生活、工业、农业用水,特别是高低地、上下游、左右岸之间的需水与排水,水利与水害关系。如造成对方损失,应予赔偿 ;如分享水利,费用应分担。

   (二)关于防止危险和危害。如环境污染,存放及使用易爆、易燃物,近房施工,危险建筑等。相邻双方应避免由于自己方面的原因对邻方造成危险及危害。也有权要求排除来自对方的危险和危害。一旦造成损失,责任者应依法承担责任。

   (三)关于邻地的通行和使用。包括穿越邻地至公共通道的通行权,通过邻地设置管道和线路,以及因建筑施工而使用邻地等。如因此造成邻方的损失,也应赔偿。相邻关系举证应该有实施方承担。

    三、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物权法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85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据此规定,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处理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时,应从有利于有效合理地使用财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出发。

   (二)兼顾各方的利益,互谅互让、互助团结

    相邻各方对土地、山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争议,或因环境污染发生争议以后,必须本着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和人民法院解决。在争议解决以前,争议各方不得荒废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不得破坏有关设施,更不得聚众闹事,强占或毁坏财产。对故意闹事造成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的,除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外,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三)公平合理

    公平合理是民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其中有四层含义:

   (1)坚持权利义务平等。相邻各方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谁也不能只行使权利,不履行义务。相邻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应承担民事责任。(2)行使权利应保持在合理限度内。(3)尊重历史形成的客观状况和先后顺序。(4)避免或排除不妨妨害,合理赔偿损失。

   (四)尊重历史和习惯的原则

    不动产相邻关系往往不是一朝一夕的,而是由其历史沿革和当地习惯因素的。

责任编辑:白淑娟    

文章出处: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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