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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法院调解的效力

  发布时间:2015-01-07 14:54:55


    一、调解协议的内容

    调解协议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经平等协商,就确认双方民事权利义务、解决民事争议说达成的合意。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确定后,法院调解程序即告结束。

    二、法院调解的效力

   (一)法院调解生效的时间

    法院调解生效的时间因调解协议的形式不同有所区别:

    1.调解书生效的时间:通常情况下,调解达成协议后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能够当庭送达并经当事人签收的,以该日期为调解书生效的日期;调解书不能当庭送达双方当事人的,应以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作为调解书生效的日期。当事人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这一规定赋予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以后、签收调解书之前的反悔权。但是人往往在调解书送达时拒绝签收,使其已经进行的调解活动归于无效,从而影响了调解的实效性,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诉讼成本,造成诉讼拖延。

    2.调解笔录生效的时间。对于调解达成协议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书记员在将调解协议记入笔录后,有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调解协议生效的时间。依照《调解规定》的要求,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而是将调解协议附卷的案件,调解协议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法院调解的效力

   调解书、调解笔录以及附卷的调解协议生效后,即产生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法院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实体民事权利义务得以确认,民事纠纷得以解决。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再行起诉。

    2.结束诉讼程序。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结案件的方式之一。法院调解生效后,诉讼程序即告终结,人民法院不得对同一案件再行审理或另行作出裁判,当事人也不得提起上诉。

    3.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所确认的义务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白淑娟    

文章出处: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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