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刑事案件数量逐渐上升,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现就我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患病罪犯送押问题分析以下:
一、看守所对患病罪犯拒绝收押存在以下问题:
(一)程序不规范。《刑诉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徙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的、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已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看守所条例》第10条规定:看守所收押犯人,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是精神病或者患有急性传染病的;二是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处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害性的除外;三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目前,易发生争议及理解有歧义的是:“患有严重疾病”的理解问题,严重疾病的范围,司法实践中目前缺乏统一的标准。
二、另外对拒收手续的规范,消除工作中出现的随意性也是丞需解决的问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入所体检,如何规范体检机构,避免操作中的人为因素干扰。
(2)办案单位提供的证明罪犯身体健康的材料没有具体,统一要求。如有的只有门诊病历,有的医院出具的只有医生签名而没有医院诊断专用章,有的医院诊断中仅凭本人口述,没有检查作为依据,对一些检查结果缺乏专业性审查。
看守所拒绝收押患病罪犯容易产生不良后果。由于拒绝收押患病罪犯法律依据不足,标准掌握不统一,程序上不规范,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看守所的监管秩序,以致可能妨碍刑事诉讼工作顺利进行,甚至导致罪犯重新犯罪。
三、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严格依法开展收押工作。
看守所在适用特殊情形不予收押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有关规定,严格适用法律程序,做到依法办事,切实规范收押工作,使之保持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2)严格把握不予收押的情形
其他几点匀不易发生歧义,关键是对“患有严重疾病”丞需做出明确的解释,以增加可操作性。
(3)严格审查,完善程序。
四部门2012年7月23日联合下发的豫检会(2012)9号文件《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收押监管和罪犯留所服刑、交付执行等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我们今后参照执行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