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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研究

  发布时间:2015-01-07 14:47:51


    法人治理结构,是指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经理三者组成的一种权力制衡关系。 目前世界上主要公司治理模式有三种:一种是一元制的英美模式,一种是二元制的日德模式利益相关者的治理模式,一种是东南亚的家族企业型模式。   

  一、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现状与问题

 (一)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现状

  我国新《公司法》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修改、补充和变化,主要表现为:

  1、明确规定公司的股东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人的权利, 确认了股东股权,消除了原《公司法》的规定所造成的“ 双重所有权” 的矛盾。也就是说,任何股东都不能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所有权权能来直接管理公司,所有的股东都要学会通过自益权和共益权这种股权的行使方式来影响公司的决策,参与公司的管理 。

  2、完善治理机制、强化“高管”责任。这里所说的“高管”不仅包括法律规定的“高管” ,即“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还包括董事和监事。

  3、健全诉讼途径,强化司法救济。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间题,重要的是处理好股东和董事、董事和监事以及股东和监事之间的关系。修订后的《公司法》首先扩大了股东直接诉讼,又增加了许多规定。更有利于实现诉讼和司法救济。

  (二)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缺陷

   目前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体制对公司及其机构的制衡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力,但仍存在许多缺陷,主要有以下几点:

  1、股权的集中使股东大会没有活力,造成大股东操纵股权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控股股东的投票权和决策权在双重意义上是廉价的,从而很容易为自己的特殊利益而随便出卖流通股股东利益。

    2、董事会构成不科学,人员构成不合理,董事会的独立性不够。 新 《公司法》规定了“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新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增加了“董事不履行职务时的补救性措施,明确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同时明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是一个,是在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中任选一人”。但一方面是董事长与总经理职位的合二为一,另一方面则是经营管理层占据董事会的大多数席位,形成内部董事占优势的格局,于是管理层可以对自我表现进行评价。

  3、监事会缺少独立地位,监督乏力。尽管新《公司法》对监事会制度进行了规定,规定了监事会有权提出罢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但法律规范过于概括,缺乏操作性,致使监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处境尴尬。

   4、缺乏健全的人力资本激励机制。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对于经理人员的激励表现出两种倾向:一种是继续由国家掌握国有经理的工资总额和等级标准,另一种则是经营者自定高额薪酬,经理人员实行自我激励。在企业产权缺位的情况下,这样易造成把国有资产无偿量化给个人等损害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需要进行立法上、制度上的完善、变革或创新,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树立从权利制衡到决策科学的理念平衡股权结构

公司治理的目的不是相互制衡,至少最终目的不是制衡,只是保证公司科学决策的方式和途径。我们应当减少国家对企业的持股比例,优化股权结构,从而解决大股东操纵、股东大会没有活力的现象。

  (二)积极推行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独立于大股东和通常为大股东所操纵的管理层,主要致力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还具有不同的监督性质。

   (三)改造监事会

   基于现实情况,可以考虑在我国公司外部聘任社会专业人士担任独立监事并明确其相应的职权和责任。在外部监事的引人过程中,必须明确公司内部监事、外部监事、独立董事三者之间的监督权能的划分以免造成人力资源和公司经营成本的浪费。

  (四)建立长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必须要加快建立对企业经理层长期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实行长期激励与短期激励相结合,使其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均与企业相同,个人利益与企业效益挂钩。这样必将激发经营者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增强他们的主人翁责任意识。

责任编辑:白淑娟    

文章出处: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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