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业务研讨

督促程序中对债务人异议的 审查程序和内容

  发布时间:2015-01-07 14:47:14


    债务人异议,即支付令异议,是指债务人对收到法院的支付令后,对其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所确定的实体义务本身提出不同的意见和主张。债务人一旦提出异议,则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一、债务人异议的审查程序和内容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意见》中的相关规定,法院的督促程序对债务人异议的审查程序和内容是:

    一,期限,即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届满后,支付令才能生效,债务人在此期间可提出异议;

    二,行为,即债务人在15日期限届满前不清偿债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支付令生效,具有强制执行法律效力,使债务纠纷方便、快捷地得到解决。

    三,债务人针对债务是否存在以及债务数额的大小,提出的不同主张,应当构成债务人异议。

    四,债务人履行能力的有无,不能构成债务人异议,因为履行能力的有无不影响债务本身是否存在。《民诉意见》221条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五,如果债务人向支付令的发出法院起诉,则该起诉构成债务人异议;如果债务人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则该起诉不能构成债务人异议。《民诉意见》223条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二、债务人异议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第一,债务人异议权过大,案件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较多,造成公众对督促程序使用价值的质疑。在审判中,债务人可随意提出异议,使支付令失效,却没有任何对异议进行必要限制的规定。按《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自行失效,法院将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司法实践中,一些被申请人为拖延时间,逃避债务,故意提出不实的书面异议,徒增申请人讼累,浪费法院的人力、物力。

    第二,法院应确立对异议主体、期限、内容等的审查制度,对滥用异议权的限制方面,债务人应针对支付令的请求内容,逐一明确提出具体异议,说明是全部还是部分异议,或是其他方面的异议。由人民法院对债务人之书面异议进行程序性审查,应看是否依法提出,是否附有理由,从程序上判断异议是否为合法异议。这样对故意编造理由以推脱履行的债务人有一定的威慑作用。

    第三,因债务人提出异议而致使支付令失效,债权人另行起诉后,经过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法院认定的事实与支付令确定的事实一致,而债务人故意提出异议拖延债务履行,或发现债务人在督促程序中提供虚假证据,以逃避应负债务的,应对债务人故意拖延债务履行的行为按妨害民事诉讼论处,依法对其适用相应的强制措施,从而达到抑制债务人滥用异议权的目的。

  第四,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提前介入掌握证据。在发出支付令之前,法院要对债务人进行财产调查,由债权人提供相应的债务人的财产线索,通过调查掌握债务人财产情况的详细资料,防止债务人接到支付令后藏匿财产给债务的履行造成被动。

责任编辑:白淑娟    

文章出处:民二庭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