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假诉讼的界定及特征
关于虚假诉讼的界定,在已颁布的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学术界对此界定也是观点不一。 具体来说,虚假诉讼的特征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在主体要件方面,参与虚假诉讼的主体即原、被告在主观上都是非善意的,存在过错,其行为具有违法性;(2)在客体要件方面,虚假诉讼侵害的是原被告以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区别于诉讼欺诈);(3)在行为要件方面,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捏造案件事实,编造虚假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生效的虚假裁判文书申请执行已达到侵占他人财产或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4)在形式要件方面,虚假诉讼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手段大多具有隐蔽性,不易发现;(5)在法律关系方面,虚假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相反大多数被告方与虚假诉讼所侵害的第三人之间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虚假诉讼产生的原因
从司法实践中看,诱发虚假诉讼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诚信缺失,利益使然。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在虚假诉讼中最常见的情况是伪造假欠条,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不少人通过虚假诉讼得到法院对财产权利的确认或变更,继而达到自己转移财产、企图逃避债务、规避法律义务的目的。
2、调解缺陷,漏洞必然。在庭审过程中法院是中立的裁判者,当事人提出主张、答辩、调解与和解等,均具有自主性,对当事人的自认行为、自主处分行为、达成的和解、调解协议只要不违法,法院均不应否定。此外,由于一些法官过分看重调解案件的社会效果,片面强调调解率,忽略了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导致虚假诉讼的当事人能够轻易得逞,也是虚假诉讼猖蹶的另一诱因。
3、制度缺位,失衡若然。一般依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通常对虚假诉讼人以妨碍民事诉讼为由进行警告、罚款,虽然罚款的数额有所增加,但相对于违法所获得的利益相比违法成本较低,严重失衡的成本收益助长了虚假诉讼当事人的犯意。
三、实践中审查处理虚假诉讼行为遇到的困难
1、发现难、取证难、固证难。虚假诉讼隐蔽性强,当事人大都在诉讼前做好充分的准备,难以直接识破。尤其是在立案阶段,只要符合案件受理标准法院就应该受理,而进入审判或执行阶段,即使审判人员怀疑案件有虚假诉讼的可能,当事人双方配合默契,如果死不承认,想调查取证更是难以入手,一般也很难做出实际认定。
2、追求调撤率查处缺乏动力。我国大多数法院存在工作目标考核,在过分强调调解率、撤诉率、案件审结率的考核指标下,在高强度的办案压力下,大部分审判人员难免会出于快速结案的目的,对于虚假诉讼任由当事人行使其处分权。
四、虚假诉讼的处理机制
如果我们深入分析虚假诉讼,可以总结出防范虚假诉讼的手段:
第一,积累审判技巧,严把当事人自认关,增强虚假诉讼的识别率。应对虚假诉讼案件时,如果存在当事人自认,法院可视情况要求原告补充证据或依职权调取证据,也可以适当加重当事的人举证责任,强化对证据的实质审查,对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要求双方补充相关证据供法庭核查。如在民间借贷的虚假诉讼中,当事人自认收到对方借款,如果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审查银行往来凭证;如果是现金方式给付的,审查给付金额、时间、地点、面值等;有知情人的,应采取隔离方式向知情人详细核对具体细节,从而准确判断自认的可信度等问题,并强化对当事人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审查等。依据积累来的审判技巧,发现案件疑点,法官作出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事实的判断,使虚假诉讼的识别率得到提高。
第二,规范审判方式,严把达成合意的调解关,减少错误裁判的发生率。调解不但要双方达成合意,更要建立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从表面证据看,虚假诉讼通常存在着假书证、假证人或假证言,审查难度较高,庭审中一般双方当事人主动提出达成和解协议,期望快速结案。遇到这种情况即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急于调解,审判人员更要仔细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也要注意审查和解协议的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财产处分是否属于当事人处分权范畴等等。有利害关系人的,可依职权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或告知利害关系人有申请参加诉讼的权利。
第三,发挥审判职能,严把法律规定的程序关,提高司法的权威性。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审判人员对部分案件是否涉嫌虚假诉讼存在合理怀疑,对仅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法院应当予以准许;经审查确属虚假诉讼案件,尚未宣判的,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已作出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法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生效的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并裁定驳回起诉。与虚假诉讼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再审的申请。
在虚假诉讼愈演愈烈的形势下,采取有效措施打击虚假诉讼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公正性、司法性和权威性势在必行,在审判实践中完善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的手段,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应对机制的同时也期待相关法律进一步完善,加大惩处力度,防范虚假诉讼当事人利用法漏洞,规避法律,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