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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利益损失计算中的可预见规则

  发布时间:2015-01-07 14:43: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约方在缔约时应当预见的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理预见的损失数量和根据对方的身份所能预见到可得利益损失类型,例如守约方是生产企业,那么通常违约方应当预见到生产利润损失,而不应预见到转售利润损失。

虽然应该赔偿可得利益损失,但是不能超过违约方在缔约时所能预见到的因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这个但书就是可预见性规则法律上的规定。根据这个规则,就把不可预见性的损失一刀消掉了。这就又提出了另一个问题。可预见损失怎么预见?预见什么?标准是什么?具体如何来计算和衡量?我认为把握这个规则时有三个点需要注意:

    第一个点要有预见的时间点。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是违约方在缔约时能够预见到的所造成的损失,而不是说违约发生了,损失造成了,比如事后发现造成了1000万的损失,就按1000万来认定是不行的。如果缔约时只预见到了100万,那就得按100万来认定。违约方在缔约时能预见到的,就是运用这个规则的一个点。

    第二个点就是要预见到什么内容。损失的类型不外乎两类,一个是财产损失,一个是人身损失,合同中不可能有人身损害,只能有财产损失。我认为不仅要预见到损失的类型,还要预见到相应的数额。预见的数额是不是精准,并不重要,关键是要提出一个数。

    第三点是要有一个合理的标准。我认为合理预见应该有两个标准,一个是合理标准,一个是审判标准。所谓合理标准就是说,只要违约方是一个正常人能够预见到的,就推定他应该预见到,这是一个最基本的标准。另外还有一个标准要考虑,就是违约方对受害方,也就是对非违约方身份识别的问题。下面举一个例子说明这个问题。比如说一个经营电子游戏的网吧,网吧里有三百台电脑,是从某电脑公司买来的。其中有一百台坏了,坏了后就要求电脑公司来维修,说好半个月把一百台电脑修好,后来电脑公司晚了一个月才修完。网吧属于经营企业,它要主张损失,电脑公司能预见到的,是经营损失,如果有可得利润也是经营利润。后来实际纠纷发生时,网吧把电脑卖了,因为电脑公司没有及时修好电脑,转售利润也没有得到。如果要求赔偿转售利润损失,那法院也不应该支持,因为电脑公司在维修电脑时,没有预见到网吧的电脑是要卖的,因为网吧只能经营赚钱。在适用可预见标准时,合理的标准和身份的识别标准是非常重要的,这两个标准结合在一起,才能比较准确地适用可预见规则

责任编辑:白淑娟    

文章出处:孙口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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