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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发布时间:2015-01-07 14:42:56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归责应采用何种学说,在我国尚未有统一定论,其也是近年来知识产权界所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所确定的侵权赔偿的一般归责原则。但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及侵权行为的隐蔽性,过错责任原则也存在诸多问题,下面通过传统意义上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来探讨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归责问题。

    一、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概述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统帅和灵魂,是侵权行为理论的核心,在侵权行为法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其概念是: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以及与自己有特定关系的人或物件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

    在我国,归责原则体系由三种归责原则组成:

   (一)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由主观上由过错的一方承担损害责任。主观上的过错是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缺少这一要件,即使加害人的行为构成损害事实,并且加害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由因果关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 过错推定原则,指在法律由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由过错,并据此确定他人损害的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所谓推定,是指法律或法官从已知的事实推论未知事实而得出的结果,实际上就是根据已知的事实进行推断和认定。过错推定,也叫过失推定,在侵权行为法,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够举证证明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对于损害的发生自己没有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由过错,并为此承担责任。

   (三)《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事立法对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化、条文化。这个条文的表述并没有准确地反映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真实含义。其理由是,无过错责任是不考虑过错的责任,而不是只有没有过错才予以赔偿的责任;至于责任人是不是由过错,是不一定的;而这个条文的写法则是没有过错的时候才承担责任的原则。

   (四)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相关规定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由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其规定。

   《侵权责任法》中的这两条规定,确定了我国的三种归责原则: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

    二、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几种学说

    主要包括三种学说:过错论,无过错论,混合论

   (一)过错论,过错论认为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应当是过错责任原则。主要理由是,过错责任原则是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一种基本的归责方法,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在我国《民法通则》及知识产权法没有明确规定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就应当坚持过错责任原则。还有就是,过错既是侵犯知识产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又是确定民事责任类型及范围的重要依据。权利人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全面提供证据,包括侵权人主观上由过错的证据。如果不能有效证明侵权人由过错,则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既“由过错则由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冯晓青教授认为:知识产权本身具有公共性和政策性,而过错责任原则恰恰是公共政策在侵权法中的体现,因此知识产权侵权归责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应当是理性的选择。

   (二)无过错论,无过错论认为,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应当坚持无过错原则。法院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只需审查损害后果是否由于侵害人的侵权造就。只要权利人能提供有效证明以证明这一核心问题,侵权人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至于主观上是否由过错,在所不同,原告对此不承担举证义务。简言之,“侵权即承担责任,不问过错”。

    持此观点的代表是郑成思教授,他的理由是: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地域性及时限性等特点,其权利人的专有权领域被他人无意或者无过失闯入的可能性比物权等权利大得多。因此“单独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弊端会很多。

   (三)混合论,也称二元归责论,认为,知识产权具有特殊性、多样性、复杂性。因此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应采用二元归责原则,即在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补充适用其他归责原则。较有代表性的观点由两种:一是过错责任原则加过错推定原则。即对一般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侵权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二是过错责任原则加无过错责任原则。即直接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原则,间接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三、本文坚持过错责任为原则,过错推定为例外

    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知识产品的特殊性,从而致使知识产权既具有民事权利的一般特征,又具有自身的特点。因此,在研究和理解知识产权归责原则时,应当主要其共性,又注意其个性。

   (一).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主导地位

    德国学者耶林指出:是人负赔偿损害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化学上之原则,是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一般浅显明白。这一精彩论述表明,在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结果的情况下,谁有过错,就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以此作为法律价值判断标准是最公平的,也是最符合正义观念的。

    知识产权侵权尽管在某些方面具有特殊性,但是它不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情形,因此,知识产权不应当适用无过错原则与公平原则。否则,在知识产权实务中,让当事人对他不能预见或并不希望发生的损害事实承担赔偿责任,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有失公正的也是违背自然法则的。

    从国外立法及国际条约来看,过错责任原则在知识产权侵权归责上的主导地位已经确立。《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到损害时,因自己的过错而致使行为发生的人对该他人负赔偿责任。”《德国民法典》第823条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者,对被害人负赔偿义务”。英国1988年版权法第97条规定,在版权的侵权诉讼中,如果事实证明被告在侵权之时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知道认为其所及作品享有版权,原告则不能要求损害赔偿,但不影响其要求其他救济措施。

    从国内立法看,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并未规定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公平原则。我国实际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处于主导地位。

   (二)以推定方法为例外

    过错责任原则,是知识产权归责的一般性原则,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无一例外地、僵化地、机械地适用该原则。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某些情况下,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需要适当的变通。即,适用过错推定方法。 过错推定责任是介于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之间的侵权归责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只要原告可以证明权益所受的损害同被告行为的因果关系,则被告就被推定具有过错并承担责任,除非被告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它将举证责任进行了合理分配:权利人举证侵权事实、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侵权人举证自己无过错。实际上,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的发展,因为它同样需要以过错为其要件,并且也保留了过错原则的惩戒、教育等典型功能。正因为和过错原则的区别和联系,过错推定原则一方面能:纠正过错原则对权利人举证要求过苛而对知识产权人失之过宽的偏差;另一方面也维护了以过错责任为主要归责原则的知识产权归责原则体系的和谐。从各国立法和司法经验看,过错推定责任在某些地方是能够满足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特殊要求的。

结语

    我国的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体系的构建还存在很多理论问题,其中主要问题集中在归责原则类型的选择上,而焦点就在无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的引入。但是如果不对归责原则涉及范围这个最基础的理论问题加以澄清,后面的结论都将会是错误前提下的谬误。总之,在确定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问题上,应当要顾及我国的国情和司法制度的历史,应当准确理解我国民法和知识产权法的法律规定,应当要正确评价我国司法实践的经验和现状,既要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又能维护我国主权和国家利益。

责任编辑:白淑娟    

文章出处: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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