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县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活动日益繁荣,与之相适应,涉及银行类金融纠纷案件逐年增多。为了更好的审理该类纠纷,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维护金融安全、促进金融系统良性运行的职能作用,我院对涉及银行类金融纠纷案件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
一、审理涉及银行类金融纠纷案件的特点
涉及银行类金融纠纷案件逐年增多。我院2011年度审理涉银行类金融纠纷案件17件,2012年度审理67件,2013年度受理341件。这类案件全部是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主要是银行向自然人提供的小额贷款,案件类型单一。审理程序基本使用普通程序审理,易程序适用率偏低、审限时间偏长。调撤率低,2011年调撤率52%,2012年65%,2013年0.27%.
法院的应对工作难度加大。一是法院调解工作难度加大。在审理金融借款合同案件中,其中因被告不到庭或者被告无法送达,一方面导致案件的审限延长,另外一方面,因被告的不到庭,缺席审理,法院无法进行调解,案件调解率较之其他商事案件要低。还有一点,在民商事案件调解过程中,往往是双方对各自的利益进行一定的让步,以达成和解。在涉及银行贷款案件中,银行不可能对贷款本金或者利息进行减免,而被告方或多或少存在着讨价还价的心理,希望银行可以适当地进行减免,而在得知银行无法进行减免后,导致调解的失败,或者是拖延时间式的诉讼。
二、金融借款纠纷高发的原因分析
从经济环境看。受全国经济环境的影响,和台前特殊的地理位置的影响,台前县的民营企业、个体经营户面临融资难、生存难、发展难的危机,很多经济体资金链断裂,不能按时偿还贷款,诉至法院。从逐年增多的案件数看与台前的经济环境有关。
从贷款人方面看。台前县外来人口少,民营经济不发达,多是中小微企业,且以家庭模式经营为主。这种小型的企业经营模式,由于缺乏先进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模式,多生产低附加值产品,缺乏竞争力,在经济发展转型期,面临生存、发展的多重困境。特别是一旦经营体发生资金问题,银行只会快速回收贷款,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经营体除了向银行贷款外,往往还向民间借款,而这种借款多以高利贷的形式出现,在这样的高风险情况下,一旦不能偿还借款,就会发生纠纷,诉讼也就纷至沓来。
从银行方面看。银行审查不严,银行在对贷款人提供互保联保贷款时,只审查联保名额是否符合上级要求,不审查贷款人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仅仅进行书面审查而不去调查贷款人的资信状况。
银行管理不规范。在我院审理的案件中,当事人反映银行信贷员存在违规操作的情形,信贷员利用银行贷款对于贷款用途仅仅是形式审查的漏洞,让贷款人或担保人在空白的借款材料上签名,或有些材料干脆由信贷员伪造。甚至有的信贷员将贷款私自挪用,当事人就不知道贷款已经审批。该种行为一方面贷款人及担保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伪造合同容易造成损害银行利益,极易发生纠纷。
三、台前法院的实践做法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成立金融案件合议庭,集中处理金融债权纠纷案件。金融合议庭主要负责审理金融债权类案件,并从全院中抽调有经验的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或组成合议庭专门办理金融债权案件。为统一审判尺度,合理利用审判资源,提高审判效率,对于同一个银行有多个案件或者多个银行有同一个债务人的多起案件,安排在统一时间由同一审判员集中快速予以处理。无特殊情况,开庭后一律当庭宣判。判决确定履行期限时可予以缩短履行时间也可判决生效后即日履行,力求最大限度的提高审判效率缩短审理期限。
加强法制宣传。我院通过各种途径,加强法制宣传。特别是对担保法、合同法相关法律的宣传,通过问卷、发宣传资料的形式宣传加强法制宣传;促进公民对金融产品的了解,提高公民的防范意识,促进金融交易秩序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