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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孙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4-11-05 08:51:44


    关键词 侵权  饲养动物   致他人损害

    裁判要点

    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他人侵害,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是被告孙某雇佣的临时工人,在被告孙某的农场从事农业生产。2013年5月12日下午3时许,原告赵某在被告孙某的农场工作时,被农场的四只狗咬伤,原告赵某被送往台前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犬咬伤;2、全身多处皮肤撕裂伤。原告赵某在台前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0天,共花费医疗费17122.83元。

    裁判结果

    经调解,原、被告达成赔偿协议。

    裁判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孙某饲养的狗将原告赵某咬伤,孙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

    根据法律规定,动物饲养人对动物造成的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面,被告孙某作为雇主,也应当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的伤害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白淑娟    

文章出处: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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