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侵权 饲养动物 致他人损害
裁判要点
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他人侵害,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是被告孙某雇佣的临时工人,在被告孙某的农场从事农业生产。2013年5月12日下午3时许,原告赵某在被告孙某的农场工作时,被农场的四只狗咬伤,原告赵某被送往台前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犬咬伤;2、全身多处皮肤撕裂伤。原告赵某在台前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0天,共花费医疗费17122.83元。
裁判结果
经调解,原、被告达成赔偿协议。
裁判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孙某饲养的狗将原告赵某咬伤,孙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
根据法律规定,动物饲养人对动物造成的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面,被告孙某作为雇主,也应当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的伤害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