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情况
2014年5月7日8时许,原告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孙口镇幼儿园东时,被告关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原告追尾相撞,致使原告摔伤后驾驶电动三轮车逃逸。本事故经台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关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事故造成原告伤害,并被送往台前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告对原告伤情及各项花费不管不问,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台前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各项损失7000元,原告保留继续治疗、伤残鉴定及相关诉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本次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谁承担,赔偿数额的确定。
调处经过
社会法庭当日受理该案后,社会法官马敏先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双方同意调解,接下来,社会法官前往张某家中解具体的经济状况,经调查,发现其确实花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将近7500元。社会法官还了解到被告关某有足够的能力偿还,但由于心存侥幸,一拖再拖。在社会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随即被告偿还了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7500元,矛盾得到了有效化解。
调处结果
被告关某自愿于2014年6月9日一次性支付张某7500元。
双方不再因本次事故发生任何纠纷。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案件评析
首先,从解纷主体上看 ,“社会法庭”的“社会法官”是在当地社会有一定影响力、热心于群众工作的“能人”和“热心人”,他们对当地的民情和社情了如指掌,而人民群众也出于对“自己人”的信任感和熟人情结,对他们的权威性形成了一种自然的服从心理。这对于纠纷的解决创造了十分有利的“人和”优势。
其次,从解纷的方式上看,社会法庭”主要是以调解的方式解决民间纠纷,但它并不拘泥于任何一种既有的规制或者固定程式。与传统的正规调解方式相比,“社会法庭”的工作方法展示了另外一种不同的面貌,他们更加积极主动,在必要的时候还会想方设法形成一种“合围”态势,促使纠纷当事人采取现实的态度接受纠纷的解决方案。再次,从解纷的效果上看,“社会法庭”所追求的是纠纷的一次性彻底解决,不仅协议要达成,而且要同时得到实际的履行。在达成协议的同时就考虑到了它的可行性,使得协议和协议的履行同时实现,这样就把纠纷的解决落到了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