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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与丁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4-11-05 08:42:49


    纠纷情况

    2013年7月21日16时许,被告丁某驾驶电动三轮车逆行至台前县后方乡辛庄村“喜洋洋超市”门口处时与正常骑自行车的岳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岳某自行车被撞坏,本次事故经台前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科认定,认定丁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岳某无事故责任。本次事故后经交警大队事故科多次调解未果,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于2013年7月25日向社会法庭申请调解。

    争议焦点

    本次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谁承担,赔偿数额的确定。

    调处经过

    社会法庭当日受理该案后,社会法官刘宗广先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双方同意调解,接下来,社会法官前往岳某家中解具体的经济状况,经调查,发现岳某确实花费医疗费234元,自行车前轮已严重损坏,无法再骑。社会法官还了解到被告丁某有足够的能力偿还,但由于心存侥幸,一拖再拖。在社会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随即被告偿还了原告医疗费234元,自行车损失费用500元。

    案件评析

    首先,从解纷主体上看 ,“社会法庭”的“社会法官”是在当地社会有一定影响力、热心于群众工作的“能人”和“热心人”,他们对当地的民情和社情了如指掌,而人民群众也出于对“自己人”的信任感和熟人情结,对他们的权威性形成了一种自然的服从心理。这对于纠纷的解决创造了十分有利的“人和”优势。

    其次,从解纷的方式上看,社会法庭”主要是以调解的方式解决民间纠纷,但它并不拘泥于任何一种既有的规制或者固定程式。与传统的正规调解方式相比,“社会法庭”的工作方法展示了另外一种不同的面貌,他们更加积极主动,在必要的时候还会想方设法形成一种“合围”态势,促使纠纷当事人采取现实的态度接受纠纷的解决方案。再次,从解纷的效果上看,“社会法庭”所追求的是纠纷的一次性彻底解决,不仅协议要达成,而且要同时得到实际的履行。在达成协议的同时就考虑到了它的可行性,使得协议和协议的履行同时实现,这样就把纠纷的解决落到了实处。

    调处结果

    被告丁某自愿偿还原告岳某医疗费234元,自行车损失费用500元。双方不再因本次事故发生任何纠纷。

    案件评析

    绝大多数交通事故源于当事人交通安全法制观念淡漠,本案原告交通意识淡薄,逆行导致事故发生,虽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是也给原告造成财产损失。因此,要使得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总量得以控制甚至下降,必须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方法,广泛开展交通安全法制教育,使交通安全法制观念深入每个公民心中。

总之,交通事故案件往往涉及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是人身损失,当事人双方对抗情绪明显比一般案件突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容易出现矛盾激化。在当前交通事故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的前提下,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更应当注意工作方式,并不断提高自身审判能力,以更好的处理交通事故案件。

责任编辑:白淑娟    

文章出处:城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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