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情况
2013年12月25日15时许,被告朱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在台前县东晟花园门口处与驾驶二轮电动车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右腿受伤,住院治疗。被告违反交通法规和常理驾驶电动车侵害了原告的身体权,给原告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朱彦亭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对其违法驾驶给原告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具状诉至台前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人身损害赔偿费共计1181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本次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谁承担,赔偿数额的确定。
调处经过
社会法庭当日受理该案后,社会法官王进秋先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双方同意调解,接下来,社会法官前往原告家中做思想工作,说明利害关系,道明法律原委,并详细解释了不赔偿的法律后果。被告朱鹏凯最终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意赔偿。社会法官王进秋又将原告叫到被告家中,双方一起商定当天去银行取钱。最终,在社会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朱某、朱燕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岳某4500元。随即被告偿还了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4500元,矛盾得到了有效化解。
调处结果
一、被告朱某、朱燕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岳某4500元,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岳某承担。
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72.5元,由原告岳某承担。
案件评析
此次纠纷中,被告之所以迟迟不履行赔偿义务,在于赔偿数额标双方打不成协议。这在交通事故纠纷中非常常见。主要表现在,首先,两人以上当事人赔偿时,交强险的分配额确定难。在审判实践中,法官职能按照被害人具体的损失,来平均分配赔偿限额;其次,当事人具体损失有时很难确定。由于无法确定没有起诉的当事人的具体损失,就没有办法为其确定应当分配及预留的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份额。在实践中如何操作,没有统一的意见和规定,致使对该类案件不能及时得到处理。此时,社会法官的调解功能就凸显出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