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情况
2014年1月9日,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金水由南向北行驶至台前县人民路口处时与驾驶三轮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的孙某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杨某怀孕两个月,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流产,致使杨某住院13天,花费医疗费5000余元,又因事故发生时急于抢救杨某,未及时报警,致使交警部门无法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发生后孙某为杨某垫付医疗费用3000元,后未再支付任何费用。杨某出院后向交通事故特色社会法庭提出申请,要求孙某赔偿医疗费等各种费用10000元,并要求孙某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0元,城关法庭交通事故特色社会法庭于2014年1月23日接受杨某提出的申请并受理该案件。
争议焦点
本次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谁承担,杨某要求赔偿数额的合法依据。
调处经过
法庭承办社会法官曹如英在了解了事发经过后,联系双方当事人到场,因本次事故均是非机动车辆,且没有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曹如英社会法官在分别向当事人询问事发经过后,并经过多次约谈当事人亲属,希望双方当事人均承担部分过错,杨某一方情绪非常激动,调解工作一时陷入僵局。曹如英社会法官又经过多方打听了解,寻找到双方当事人的中间人,多次到当事人家中做工作,最终双方同意杨某承担40%的事故责任,孙某承担60%的事故责任。在赔偿数额方面,曹如英社会法官依照我市司法判例及法律适用,孙某同意再赔偿杨某医疗费等级费用6000元(不包括垫付费用),但不同意赔偿精神抚慰金。杨某一方强烈要求孙某最少支付20000元精神抚慰金,又经过承办法官的多次协调,通过关系人给孙某做工作:“毕竟因为这次事故造成杨某流产,你多少也得给别人点精神抚慰金。”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意见。孙某一次性赔偿杨某12000元(不包括垫付费用),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调处结果
2014年2月1日,孙某将12000元现金通过曹如英社会法官转交给杨某。
案件评析
本起事故处理难点在于让肇事方拿出精神抚慰金。一起交通事故案件未经法院起诉,短短一周时间让伤者拿到赔偿款,交通事故特色法庭根据事故情况和当事人意愿调解,简化流程,灵活简易程序,通过快立、快调、快结,最大限度地缩短案件审理周期。通过加强调解力度,让群众尽快拿到赔偿款。针对受理的案件,在交警部门提供审理案件所需要的证据材料的基础上,交通事故特色社会法庭法官先行组织调解。同时结合我县生活水平状态及当事人之间关系网的交集,方便灵活的运用交际手段,对案件进行调解。在确实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做好诉讼引导,协助当事人尽快立案,并将情况反溃法庭,由法庭组织开庭审理,确保当事人案件事了的同时,确保案件质量。从而起到公开审判、以案释法的法制宣传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