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省法院出台《关于办理刑事案件追缴犯罪所得没收犯罪工具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全面规范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理工作,强化对公民财产权的司法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为严格落实这一要求,省法院经过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研究制定了《规定》。《规定》对犯罪所得范围的界定、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流程、涉案财物价值的认定、涉案财物的流转、财物属性的审查及最终处理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规定》要求,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要进行法庭调查,充分听取诉讼各方的意见,查明是否为犯罪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财物。不属于被告人犯罪所得和其他应追缴的财物的,不得判决没收,防止侵害被告人的合法财产。《规定》还要求对犯罪所侵害的被害人合法财产要及时返还被害人;涉及多名被害人,权属不明的财物,要按比例返还被害人,使被害人遭受的损失及时得到弥补;无人认领的,应当公告通知;公告3个月仍无人认领的,应当上缴国库。
据悉,这是我省法院首次对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理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规定》的出台使我省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更加有章可循,对于规范涉案财物的处理工作、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维护被害人的财产权将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