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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

  发布时间:2013-08-23 09:37:37


    人民陪审员在基层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中发挥着巨大作用,在某些方面甚至能完成法官不能完成的工作。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标志着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已逐渐步入法治化轨道。然而在实践中,基层法院就如何科学、合理、充分地利用人民陪审员这一审判人力资源、让人民陪审员在基层法院的审判实践中真正发挥出应有的职能作用仍存在很多问题,本文就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完善等三个方面论述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司法民主的客观要求,是司法工作坚持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是人民群众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形式。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完善和改革审判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和历史意义。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存在局限性。以我院为例,80%的人民陪审员来自于党政机关,剩下的20%也是村社干部。陪审员来自政府机关的多,专业和技术领域的人才少,占中国大部分人口的农民,担任陪审员的更是微乎其微,在发挥特长上受到限制,在庭审中也不能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了解民情,代表民意,克服法官定向思维的优势。

    2、人民陪审员参审率低。少数陪审员所在的单位领导对陪审制度认识不够到位,对陪审工作支持不力,难以为陪审员履职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少数法官认为陪审员法律知识和水平有限,忽视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有的陪审员自身素质不高,参与意识不强,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

    3、“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存在。有的法官把人民陪审员当成“花瓶”,虽然有法律条文明确指出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平等,但在实际庭审中,部分法官根本不给人民陪审员发表意见的机会,人民陪审员有时甚至连嘴也插不上。通常情况下陪审员往往在庭审当天才阅读案卷,有的甚至根本没有阅卷,对案件不够熟悉,所以在庭审中,陪审员或开庭时坐一坐,只陪不审;或根据审判长的要求做些调解、协调工作;或盲目附和审判长的意见,成了陪衬。因此,实践中经常出现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流于形式。

    三、如何完善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

    1、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可以根据案件的特点选任一批社会阅历丰富,德高望众,善于作调解工作,热心参加公益活动的人为人民陪审员。选任这样的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可以避免出席率不高、请而不到、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等现象发生,也有利人民陪审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2、提高人民陪审员陪审率。首先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地位,凸显其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以增加他们的社会荣誉感和使命感,从而达到更充分的发挥陪审员的参审、陪审作用,扩大公众对法院裁判结果的认知度。其次法官尽可能的听取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和建议。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往往更加注重于法律的适用,追求法律效果往往大于追求社会效果。而人民陪审员是经过一定组织程序层层选拔任用的,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水平、法律认知水平和较为优秀的道德素养,能够代表一部分群众的心理愿望。因此,在审理中,应当积极听取人民陪审员的意见,采纳他们正确的建议,从而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3、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工作。培训中主要注重技能、实用性内容的传授,培训方式以观摩庭审、点评案件为主,请有经验的优秀陪审员为其他陪审员进行庭审经验的交流,为陪审员订购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办案手册等,提高审判能力和业务水平。定期由法官引导人民陪审员熟悉相关法律条文,领会有关法律精神等,充分调动人民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积极性、主动性,更好的发挥陪审作用。

文章出处: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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