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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逞强耍横 寻衅滋事获刑

  发布时间:2018-05-16 08:32:05



    近日, 台前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因酒后逞强耍横,被告人李某被台前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175元。

    2017年8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等六人酒后在某KTV包间内唱歌期间,女服务员王某、何某因故离开包间。后被告人李某从包间内出去与KTV的男服务生陆某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李某返回包间内告知了李某某等人,李某某将包间内的点歌机、电视机等物品砸坏。后被告人李某等人来到KTV一楼大厅内,李某某对服务生甲、乙进行殴打,被告人李某将大厅内的玻璃门等物品砸坏。经鉴定,被害人甲鼻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经台前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KTV被毁坏物品价值人民币4175元。案发后,李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

    台前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酒后无事生非,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并毁损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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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刑事审判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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